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农村土地不想种了不能卖掉。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无权进行买卖。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流转。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禁止买卖
1.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
2.禁止买卖土地所有权:
▷ 由于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没有权利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买卖。任何试图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1.流转的合法性:
▷ 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流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2.流转的程序与要求:
▷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流转双方应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 受让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并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灵活性与方式:
▷ 土地流转的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转包、入股等,这为农民提供了灵活的土地利用方式。
▷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土地流转方式,以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3)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对于任何涉及土地转让或使用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 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会面临法律制裁,还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谨慎处理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流转。农民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农村土地可以转让使用权吗1、一般农村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只针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在转让的过程中必须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而且在转让过程中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可以吗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但是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上是有差异的。只要是该房屋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即可进行贷款。贷款之后该土地就不能够随意进行相关的转让了。如果需要进行转让,需要提前将该土地进行收回。
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但能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以书面形式签订专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郑某某成、郑某某与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郑某某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成不应返还朱某某14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朱某某支付土地转让款后,已实际获取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应互负返还义务。
朱某某为获取转让土地,通过他人找到郑某某成,郑某某成介绍了郑某某。
因郑某某在外地打工,郑某某成代其签订了转让合同。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故,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朱某某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谋取不当得利并非郑某某成的过错,且朱某某已获取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朱某某系因未达到其预期的高额获利,出尔反尔,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更是违背了合同约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朱某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几十万元,其一定不会提出合同无效。
即便合同无效,因夜晚抢建房屋支出14000元,郑某某成不应予以返还。
签订合同时,因约定由郑某某成帮助突击建房,包括找人抢建及疏通关系等,合同载明的转让款除了土地转让款4万元,另包括抢建房屋1万元及打点城管巡查监管的费用4000元。
当时的情形是如当夜建不好第二天就不允许再建,甚至会被拆除。
14000元已实际支出,郑某某成也未因此获利,更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
朱某某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知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因为案涉土地面临政府征收,朱某某购买案涉土地用来建造房屋,以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不应返还朱某某40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朱某某承担。
案涉土地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朱某某已作为土地流转后的实际承包经营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已取得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郑某某转交的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上诉人郑某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成负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郁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卖房协议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2年,被告为个体户,为了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了关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该宅基地上6间房屋以买卖方式供被告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本案中,被告作为本村个体户(原告与被告《卖房协议书》中村委会证实),且已经拥有宅基地,并且受让宅基地房屋用于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的《卖房协议书》与法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原、被告间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变更事实与理由:
卖房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名,系无效。
驳回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何某某与杨某某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何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对国家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根本不知道宅基地不能买卖,现被上诉人索要此住宅,我愿意归还,但是我希望被上诉人退还我当初购买房屋所支付的钱款及利息,并能有一定的经济补偿:
1、一审法院未考虑经济增长因素,应考虑以1年期贷款利率或彬县二手房20年的变动价格为参考,计算合理返还数额。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凤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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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农民土地可以卖给私人吗
内容投稿:熊璇菲
内容审核: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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