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如何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主要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具体推进方式如下:
1)明确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签订书面合同。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2)制定并执行土地流转程序
1. 拟定流转方案: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土地流转方案,包括流转的地块、面积、方式、年限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2.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流转方案进行表决,需占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案方可通过。
3. 公布流转方案:流转方案送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村民经常出入的地方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4. 投标与签订合同: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招投标,价高者得。投标完成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5. 资料存档与备案: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合同书需保存,并将土地流转情况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3)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 合法资质审核:对土地流转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双方均具备合法的土地流转资格。
2. 价格评估与信息发布:流转土地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同时,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发布,确保流转信息的公开透明。
3. 监督与管理:土地流转过程中,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上述措施,村可以有序、规范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法律分析:
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1、土地转包。
即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土地转让。即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6、反租倒包。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7、土地托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魏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魏某某立即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156960元;
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14日,第三人朱某某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将52.32亩土地流转给朱某某,用途为农业种植,土地流转费为每年每亩10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的土地流转费。
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土地承包费共计15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顾某某与施某某、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0.5亩土地或由原告流转给被告李某某,由原告领取土地流转费;
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16年至2020年的0.5亩土地流转费。
2015年始,原告不再在外打工,提出要求返还,但被告施某某却以该0.5亩土地已交给被告李某某耕种等理由拒绝。
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顾某某该0.5亩土地的2018年度、2019年度土地流转费合计人民币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原告顾某某持有的(2017)如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98242号证上标注的渠西(地块编码00016)0.5亩土地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不得妨碍。
✎于德某某、康平县东升乡鑫秀英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土地流转款3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流转期限为五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被告康平县东升乡鑫秀英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土地转包费3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康平县东升乡鑫秀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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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活动,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内容投稿:张雯慧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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