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农转非后,原来的土地是否还有使用权,取决于具体情况。
1)如果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且没有到承包期限,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即使户口已经迁出,仍然享有对原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2)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那么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如果户内仍有亲属在农村,且他们是农村户口,那么这些亲属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如果全家都已经迁出户口,那么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农转非后原来的土地是否还有使用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只要在承包期内,老人死后地不会收回,因为承包人是整个农户家庭不是某个承包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1、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土地出让、土地租凭、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
2、照现行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一并收回地上建筑物,但应给予原所有权人适当补偿。
3、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纠纷处理的方法是很明确的,总结一下为: (一)协商解决。即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土地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并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三)政府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解决。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政府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五)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经济合作社与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板桥村经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交还涉案土地及地上物;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2021年土地占有使用费32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某某、韩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韩某某之父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5月20日,被告以1991年石社教办发(1991)11号文件对农转非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收回,并让二里三组部分村民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无偿收回原告0.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石泉县城关镇二里城镇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韩某某、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石泉县城关镇二里城镇社区第三村民小组负担。
✎黄某某、黄某某军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黄某某俭的上诉请求:
1、撤销(2021)豫1525民初8307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固始县三河尖乡黄郢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已经对土地的归属、亩数、承包形式做出证明,土地在1996年进行土地承包时分给上诉人进行耕种,土地的归属明确无误,不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形,至于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首先村委会证明材料记载的非常明确,1996年是由村委会分配给上诉人,并不存在权属不明的问题,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整个三河尖乡黄郢村均没有,不能因为没有土地经营权证而认为土地权属不明确,出现上述事由不可归责于上诉人,是由于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相关单位不必要的失误,才导致纠纷的产生,而且针对本案土地归属问题,原告已经尽己所能向人民法院提供掌握的证据并认真搜集,且三河尖乡黄郢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据材料已经足够权威和详细,足够证实本案的土地归属权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68.8元,由黄某某俭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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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违建,原土地法
内容投稿:毕怡清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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