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土地使用权进项税抵扣规定主要依据取得方式、用途及税收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阐述: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1. 取得方式与抵扣凭证
▷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 企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可按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2. 用途与抵扣规则
▷ 若土地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如建造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 若土地兼用于多种项目,包括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仍允许全部抵扣。
2)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从政府购入土地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可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计算销售额,但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 其他企业从政府购入土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纳税。
2. 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后,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3)不允许抵扣的情形
1. 特定用途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土地使用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非正常损失
▷ 因管理不善造成土地使用权被盗、丢失等情形,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 如取得的发票开具不规范、未按规定期限认证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从政府购入土地,取得的是土地出让金票据。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②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也不得差额纳税。
(2)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总结一下就是:
从其他纳税人转让而得的土地使用,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1)一般纳税人购买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增值税转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生产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进项税不一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从政府购入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是土地出让金票据。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②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也不得差额纳税。 (2)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确认进项税额。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分次抵扣吗,土地使用权进项税抵扣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分次抵扣吗怎么算,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抵扣进项税
内容投稿:余钰慕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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