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商誉吗,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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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商誉吗,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分类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明确被列为无形资产的一种。

2)土地使用权的特性与会计处理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企业和个人所能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权通常是有时间限制的。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其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仍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摊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或外购的房屋建筑物中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无法合理分配时,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计入其他资产的成本。

3)土地使用权的转换

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例如将其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从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因其具有无实物形态、可辨认且非货币性的特性,明确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

二、商誉侵权认定条件

法律主观:

1)法人 名誉权 侵权认定条件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这种侮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4.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违反法律,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如故意指责某人不修边幅、暴饮暴食、抽烟酗酒、行为放荡等,虽然可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问题,但若给该公民的社会综合评价和个人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则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5.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之所以强调较严重的损害,是因为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二、侵犯名誉权的证据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2.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3.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4、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5.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6.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三、侵犯名誉权承担的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2.恢复名誉(荣誉)。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由于不法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他人名誉,所以不法行为人应负责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只有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彻底消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根源。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例如,在一家省级报刊上发表失实文章损害他人名誉,就应该同样在该省级报刊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正和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3.赔偿损失。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例如,不法行为人散布某公民作风不正派,道德败坏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公民名誉严重受损,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该公民就蒙受了因丧失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的损失。财产损失可以是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失只在侵害 自然人 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4.赔礼道歉。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书面道歉的形式。对于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认定,主要从侵害对象、侵害方式、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危害后果等五个方面综合认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以某种特殊权利、技术、知识、素质、信答等价值形态存在于企业并对企业长期发挥作用的非货币性期资产。

无形资产按其能否辨认,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租赁权上地使用权等。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是商誉吗,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商誉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品目

内容投稿:任玲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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