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嘛
结论前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价出资。
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包括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中。具体条款指出,“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2)可以作价出资的情况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这类土地需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
▷ 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使用权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包括作价出资。
▷ 出资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依法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 虽然不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权,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即出资)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受到限制或不能作价出资的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通常不能用于出资。
2.非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土地:
▷ 如农用地等,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其用途改变受到法律严格管控,通常不能直接用于出资。
3.未经法定程序的集体土地:
▷ 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和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均不得用于出资。
4)出资流程与注意事项
1.出资流程:
▷ 确保土地符合规划并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的同意。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包括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
2.注意事项:
▷ 出资前应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 出资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 考虑到集体土地的特殊性质,出资后可能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需予以关注。
总结: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如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作价出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关注政策变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法律分析:
土地属于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谢某某与罗某某、深圳市茂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被告罗某某杭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
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318500元及因该合同而获得的收益即相应利息38158.07元(自收取款项之日起至款项全部实际返还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2日);
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计及评估费、调查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为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律师费为8000元。
根据被告罗某某杭所提供的惠东县******管理区办事处与刘XX签署的《有偿转让码头协议书》以及刘XX与罗某某杭签署的《合作建房协议》,原告与被告罗某某杭签署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转让的案涉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被告罗某某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某某返还购房款318500元,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710元,由被告罗某某杭负担5940元。
✎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泉华实业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按照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63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建设,但书条款的规定是只有经过联营等合法方式取得与集体所有权人联名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才能通过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8,509,由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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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厂房作价含土地使用权吗合法吗,厂房价值属于什么科目
内容投稿:禹灵诗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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