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若指挥部与房管所签订的协议中删除了政府拆迁安置条款中的“拆一还一”规定,被拆迁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协议效力与内容审查
1. 协议主体与内容合法性: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协议应明确双方主体、拆迁标的物、安置方式、搬迁与安置时间表及违约责任等。若协议中删除了“拆一还一”这一关键条款,需审查该删除行为是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条款删除的合法性:若删除行为未经被拆迁方同意,或违反了当地政府关于拆迁安置的强制性政策(如“拆一还一”为最低补偿标准),则该删除行为可能无效,被拆迁方有权要求恢复原条款或寻求其他补偿方式。
2)协商与调解
1. 与拆迁指挥部协商:被拆迁方应首先尝试与拆迁指挥部进行沟通,说明“拆一还一”条款的重要性,要求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及标准。
2. 寻求第三方调解:若协商无果,可请求当地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法律途径解决
1. 提起诉讼或仲裁: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被拆迁方可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协议效力或寻求合理补偿。
2. 收集证据: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被拆迁方需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如拆迁通知、评估报告、原协议文本、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及“拆一还一”条款的合理性。
法律分析:
拆迁指挥部当地政府组织的临时机构,负责拆迁的指挥工作,拆迁完毕,指挥部解散。拆迁指挥部是一个非法定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事业单位,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所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拆迁指挥部不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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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指挥部签订合同效力,拆迁指挥部的权力
内容投稿:乐琬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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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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