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己开的荒地归谁、能否确权及后续合法使用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土地所有权归属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荒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而非开垦者个人。
2. 集体土地范围: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若荒地位于此类区域且未被国家征收,则所有权归农民集体。
2)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确定
1. 合法审批情况:若开垦前已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则开垦者可获得合法使用权。
2. 无合法手续情况:未经批准私自开垦的,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土地。但若开垦者长期实际使用且无纠纷,可通过补办手续确定使用权。
3. 特殊情形:对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3)确权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包括开垦时间证明、持续使用证据、土地位置与范围说明等。
2. 提交申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确权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3. 审核公示:村委会审核材料并实地查看,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村民意见。
4. 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上报材料至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实地复核后审批确权,并登记造册。最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公告确权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确权证书。
4)后续合法使用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即使获得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也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用地擅自改为建设用地。
2. 关注政策变化:随着政策调整,开荒土地的使用可能发生变化,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
1)如何对农村荒山确权1、荒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如果是自己开垦的荒山,要想确权,还得看村集体内其他成员同意与否,同意即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并纳入确权,不同意则只进行备注登记,不发确权证。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二、农村耕地确权的流程是什么农村耕地确权的流程如下:
1、熟悉当地农村耕地承包的人员拟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本证工作方案》,明确确权工作组成员、组级承包地(包括历年变动情况)和承包户基本情况、确权程序内容等
2、召开户代表会议,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政策,讨论事先拟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对确权范围、确权方式、面积、人员登记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确权方案决议,经户代表签字确认
3、商定具体入户调查时间,并通知农户准备好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
1、对于开荒地,开荒人并没有必然的使用权,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权。
开荒者应该与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组集体、村集体)签订合同以确定土地使用权。
2、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 3、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
✎李某某、赵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李某某与赵某某共同开荒地59亩土地中的31亩荒地归李某某使用管理;
2.要求赵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现东民村委会以李某某与赵某某有争议为由,不与李某某续签2021年以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某某负担,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龙某某与龙某某某全、凌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宜某某用(2013)07303号1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中的30平方米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30平方米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属于原告龙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告邓某某代管;
2.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一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一间住房归原告龙某某所有;
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二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二间住房归原告邓某某所有;
厨房、客厅、卫生间、猪圈、敞坝、楼梯等共用部分归房屋权利人共有共用;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各2.5万元,共5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房屋;
3.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J)7.49亩中的1.872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1.872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所有的份额;
4.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林地(登记人龙某某)0.7亩中的0.17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0.17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林地;
5.判决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第1-4项中所确认权属分户手续;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为夫妻,被告凌某某系被告龙某某某全之母,被告龙某某某全父亲龙某某已身故,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全共生育二女,长女龙某某某已成年分户,原告龙某某系次女。
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的7.49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编码:
XXXXXXXXXXXXXXXXXXJ),原告邓某某享有25%份额的承包经营权,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地(证号:
宜某某用(2013)第07303号)地上房屋,原告邓某某享有25%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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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获得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荒地如何确权
内容投稿:严丽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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