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找哪个部门,土地使用权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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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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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土地使用权找哪个部门,土地使用权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一、土地使用权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部门因土地类型和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 颁发部门:在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地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颁发;在未完成整合的地区,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

2. 颁发流程: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结果等。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最终由相关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相关证书

1.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以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后,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查、审核等环节,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用于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以此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确权没有我名字怎么办?

法律分析:

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们知道在我国取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后,为了能排他性的适用一定面积的土地,是需要及时到相关国家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是不少公民由于没有经验,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哪办,所以律图小编给大家真理了下列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来了解下吧。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哪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加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王某某因上诉请求:

1.撤销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2.改判加钗村委会将琼中县至五指山市至乐东县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共计182730元支付给王某某因;

3.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鉴定费(测绘费)由加钗村委会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七条关于“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94.6元,由王某某因负担。

王某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加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2.改判加钗村委会将琼中县至五指山市至乐东县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共计449671元支付给王某某;

3.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鉴定费(测绘费)由加钗村委会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七条关于“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61.32元,由王某某负担。

张某某、姜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改判确认景星镇人民政府、张某某/姜某某、宁南县扶贫开发局2020年1月9日签订的《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宁南县白泥井安置点对外连接线建设用地个人分补偿补助协议书》第二条载明的园地、林地青苗补偿费共1101.48元属于张某某所有;

改判确认景星镇人民政府、张某某/姜某某、宁南县扶贫开发局2020年1月9日签订的《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宁南县白泥井对外连接线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第二条载明的用地补偿费共25585.04元属于张某某所有。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名为《土地租赁合同》,实为土地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被上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同意,上诉人通过转包获得土地经营权后,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合法有效,应该依法维护其效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自觉遵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找哪个部门,土地使用权是哪个部门颁发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找哪个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谁管

内容投稿:湛瑶然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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