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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可以收取服务费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流转服务费的收取原则
1.当事人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这一条款虽然直接提及的是流转价款,但同样适用于服务费的收取。即,服务费作为流转过程中的一部分费用,其收取也应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2. 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同样依据该法条,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这意味着,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擅自收取服务费或截留流转收益。
2)土地流转服务费的具体实践
1. 服务费的性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是为促成土地流转交易,由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后所收取的费用。这些服务可能包括信息对接、合同拟定、手续办理等。服务费的性质属于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收费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2. 收取主体与标准:
▷收取主体:可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专业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
▷ 收取标准:可能按面积计算(如每亩地每年收取固定金额)、按流转金额比例计算(如流转租金或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混合计算。具体标准应根据市场情况、服务内容、当地经济水平及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支付方式与用途:
▷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由流转双方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 用途: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服务、合同管理、监督指导等方面,以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3)总结与注意事项
土地流转过程中可以收取服务费,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服务费的收取应公平、合理、合法,并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性和专款专用。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建议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分析:
土地流转村委会无权收取管理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在土地流转事宜中,关于抽去费用(若理解为相关税费等情形):
若为流转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通常由转让方(转出土地的那方)负责,但倘若合同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就按合同约定来执行。对于印花税,土地流转合同的双方都得各自缴纳。
要是涉及土地流转服务的费用,若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参与,此部分费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由谁承担,一般是受让方承担,或者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不过不管怎样约定,都得遵守法律法规,且要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以防日后出现纠纷。
✎石某某、土默特左旗白某某镇白皮营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度少支付的土地流转费1710元,并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流转费为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度少支付的土地流转费1710元,并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流转费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流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如数等额给付流转费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某与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园区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孟某某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至2019年(3年)土地流转承包费差额16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把原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的面积如实改为1.67亩;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7年被告将原告的《果树田》流转承包给第三方,被告没有将这块土地与原告确认面积,也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填写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而是随便填写一个0.95亩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找原告的哥哥签了字。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孟某某金负担,驳回原告孟某某金的诉讼请求。
✎福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福某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小务村委会给付土地流转费80550元,期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诉讼费由小务村委会负担。
2011年和2012年,小务村委会按每亩每年500元发放的流转费。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4元,由原告福某某林负担121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福某某林2009年下半年土地流转费1275元、2016年少发土地流转费1500元、2017年土地流转费6375元、2018年土地流转费6375元、2019年土地流转费3825元、2020年土地流转费12750元,合计3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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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能收服务费吗现在,土地流转费征税吗
内容投稿:范成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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