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能得到补偿吗,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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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能得到补偿吗,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一、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确定。具体如下:

1)补偿原则

▷ 适当补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 相应补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补偿内容

▷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的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实际价值评估补偿;青苗则根据种类、生长阶段和预期收益给予补偿。

▷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帮助失地职工重新就业、创业或保障其基本生活。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土地使用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因土地收回导致停产停业的,应补偿其经济损失。

3)特殊情形下的补偿

▷ 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但此情形不涉及补偿问题。

▷ 闲置土地收回:若土地因闲置被收回,且闲置非政府原因造成,则通常不给予额外补偿;若闲置系政府原因造成,如规划调整等,则可能获得前期投入成本等相应补偿。

二、耕地被破坏后无法耕种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工程施工过程中破坏了耕地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非法破坏了耕地的,造成耕无法再进行农业生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且要将耕地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赔偿的方式包括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恢复耕地原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相较个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来说,企业拆迁更加复杂。

实践中,征收方多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企业厂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混为一谈,而拒绝对企业土地使用权部分单独进行补偿。


这样的补偿权利缺位,使很多企业在拆迁时面临补偿与损失难以对等的困境。

但实践中多数企业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了厂房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部分,对土地权利补偿没有太多关注。

那么企业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部分是不是真的存在呢?企业用地是划拨的、租用的有何区别,土地补偿是否应该归企业所有呢?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简单解析相关问题。

一,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应该得到补偿,但租地不一定!

如果有一家企业是通过招拍挂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无论征地项目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还是旧城改造项目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都应当因土地使用权被回收,而对土地使用权人(企业)进行合理补偿。

但拆迁律师要特别提出的一点是,对于租赁国有土地的企业,由于租赁权属于债权而非用益物权,对于这类情况下企业并不是直接的土地被征收人,所以土地使用权补偿和我们以上所说的情况略有不同,企业能不能拿到土地补偿、能够分到多少土地补偿,需要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己去争取。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原告实际支出成本支付土地收储价款人民币18380000元(含本金、土地出让费、税费、维修加固费、拍卖佣金、利息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7日,被告正式书面回复原告,同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收回该宗地,并对收回地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经被告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地按照工业用地的初评价为1854100元,被告要求按1854100元收回案涉地产。

被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补偿款10628868元,并承担:

1.1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2.5470000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能得到补偿吗,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能得到补偿吗,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投稿:时明艺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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