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 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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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 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一、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 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这一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同时,它也指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这一规定间接支持了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有限转让,即转让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该条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强调了转让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转让条件与限制

1. 内部转让条件:

▷ 转让双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同一村的村民。这是为了保障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防止外部人员侵占农村土地资源。

▷ 转让人需拥有多余的宅基地,确保转让后仍有居住之所。

▷ 受让人需没有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如符合分户要求等。

2.禁止对外转让:

▷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包括城镇居民。这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防止外来人员难以融入农村集体而引发社会问题。

3)转让程序与法律效力

1. 签订书面合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条件、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 登记变更: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这是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步骤。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法律分析:

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条件的。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2、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刘某某、钟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四某某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书》无效;

2.被告庞某某返还涉案宅基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款107005.1元以及相应利息(以10700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自2017年6月25日计算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16005.14元),本项请求金额合计为123010.24元;

3.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拆迁置换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刘某某名下;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称的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之规定,被告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即城北街道大塘村委扫杆坡村村民,不具有获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确认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某某与梁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梁某某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府集建总字第096352号、中府集建字(1990)第160502号】(下称涉案宅基地)及其地上二层建筑物(下称涉案房屋)属于梁某某所有;

2.梁某某协助梁某某办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

2003年10月22日,梁某某、梁某某双方在村委会干部及另一名兄弟梁玲枝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梁某某将涉案宅基地转让给梁某某新建房屋作居住生活使用。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林某某地、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林某某地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对林某某地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承担。

综上,本案属于宅基地纠纷(宅基地置换),而一审判决未适用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未考虑宅基地的使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林某某出嫁户口迁出后明显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林某某、林某某都已分户独立,不再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错误引用《继承法》规定作出极为错误的判决。

变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为:

确认《荔集建(2002)字第17024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荔集建(2002)字第17024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共有大厅西边墙中线以西的房屋属于林某某地所有,该中线以东的宅基地由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共同使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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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投稿:鲁菲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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