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土地使用权需要摊销。
具体分析如下:
土地使用权在各种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摊销。摊销是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应当按要求计提摊销。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
外购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并按要求计提摊销。当月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的则当月不计提摊销。
2)自用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应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此时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3)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准备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做出相关决议时,例如董事会决议,应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特殊情况
如果企业取得的建筑物购买价款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将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在此情况下,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无论土地使用权处于何种状态或用途,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摊销处理。这是为了合理分摊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以反映其在各个会计期间的经济利益消耗情况。
法律分析: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在遵循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我们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这一重要基础原则,并且在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上也需严格执行。
之所以要求这样做,是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特定的使用年限,而该使用年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缩减。 因此,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投资情况和经济利益,我们只能按照历史成本对其价值进行衡量,并依据相关准则要求进行按使用年限的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也规定:无形资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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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不摊销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要摊销吗?
内容投稿:苏汐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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