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国有土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在2023年的规定主要涉及取得方式、权利内容、限制及登记公示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析:
1)取得方式
1. 出让方式: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适用于商业、经营性项目。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使用。
2. 划拨方式:对于公共利益性质的地下空间项目,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政府可无偿划拨使用权给特定单位或组织。
3. 其他方式:包括转让、继承等。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继承则按法定或遗嘱继承规定进行。
2)权利内容与限制
1. 开发利用权:权利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如停车场、商场、交通设施等。
2. 经营权:可对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进行经营管理,获取经济收益。
3. 相邻权: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地表安全、正常使用等。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4. 用途管制:地下空间使用必须符合规划和城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 其他限制:可能包括使用年限、建设标准、安全要求等,具体由合同或法律法规明确。
3)登记与公示制度
为保障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权利人应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关记载权属状况、使用范围、期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未经登记的使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及其限制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其根本含义即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范围之内,对于其所拥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多项权利。
这其中,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不仅涵盖了地表及其上空的一定空间,同时还包括了地下一定深度的空间。
然而,尽管土地所有权具有如此广泛的权限,但它仍然受到诸多限制因素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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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地下空间使用权归谁,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
内容投稿:沈冬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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