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土地使用权确实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条款为土地使用权的立体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土地使用权不仅限于地表,还延伸至地上和地下空间。
2)土地使用权的立体性
1. 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权作为一个立体的概念,其效力不仅及于地表,还包括地上和地下一定合理范围的空间。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的建设,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2. 登记确认:在土地登记时,通常会登记土地的平面四至界限以及上下立体空间,进一步确认了土地使用权的立体性质。
3)特殊情况与限制
1. 规划限制:虽然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部分,但其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等部门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有明确的规划要求,包括地下空间的用途、范围和条件。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划来确定和使用地下空间。
2. 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土地使用者在进行地下空间利用时,应确保不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相邻土地及建筑物造成损害。
3. 特殊资源管理:对于地下矿产资源等特殊资源,其使用权可能受到特殊管理,并不完全包含在一般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法律分析: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1、《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只对地下空间开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地上空间开发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但是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
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同样,我们认为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也需要遵守这条原则。
✎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并改判依法确认汉中世纪城小区D区地下125个非人防车位为小区2172户全体业主共有,并判令被上诉人向全体业主返还被其出售的19个车位的全部销售款项。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汉中世纪城小区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非人防地下车位,是业主住宅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被利用作车位,是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也必然是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组成部分,二者不可能被分割,它不可作为被上诉人的专有部位。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方某某、周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绩溪县华阳镇××幢××道××号房屋基底下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绩溪县华阳镇××幢××道××号房屋基底下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编号为18、19、28、29的四间储藏室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第二项请求中编号为18、19、28、29的四间储藏室立即交付给原告;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绩溪县××镇××道××号××广场××号××号××号××号××楼××室的《绩溪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该房屋规划用途为一般住宅,属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15.1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12.98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16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某、周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方某某、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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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否包含地下车位,土地使用权属于产权吗
内容投稿:时和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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