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在概念、权属关系、经营自主性、风险承担、收益分配、操作方式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土地托管不属于土地流转。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解析:
1)核心概念界定
1. 土地托管:指农民或土地承包者将土地委托给种植大户、合作组织或供销社等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土地的承包权仍归原承包者所有。托管方按合同提供农事服务,收益分配方式灵活。
2. 土地流转: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仅转让使用权。涉及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多种形式。
2)土地权属关系与经营自主性
1. 土地托管:权属关系不变,农民保留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并保留一定的经营决策权。
2. 土地流转:涉及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受让方在流转期限内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具有较高的经营自主性。
3)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
1. 土地托管:农民承担土地经营的主要风险,收益分配方式灵活,包括服务收费型、收益分成型等。
2. 土地流转:受让方成为风险承担主体,自负盈亏,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相对固定。
4)操作方式与权利义务关系
1. 土地托管:操作简单,双方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托管期限、权利义务等。委托方保留所有权和最终决策权,托管方承担日常管理和生产任务。
2. 土地流转:操作复杂,需签订流转合同,并可能需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转出方不再直接参与土地管理和生产,转入方获得经营权。
5)适用范围与对象
1. 土地托管:适用于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但缺乏经验、技术或劳动力的农民,以及中小规模土地经营。
2. 土地流转:更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经营,适用于大规模农业生产和现代化农业发展。
法律分析:
土地托管其实就是农户以市场方式向托管主体购买所需的生产服务,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由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托管的主体,对其责任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以及统一经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十九章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自己的地自己种
适合人群:
暂时没有更好选择也无非进程打工的农民,农村老人尤其合适。
优点:稳定。
农村自己种地虽然难有大福大贵,但风险也不大,尤其是在油水浇田的地区。
粮食有最低收购价,产量也比较稳定,而且还有种地补贴。
靠着几亩薄田,如果一家人没灾没病,基本生活还是可以的。
还有个优点是假期长,每年就忙那么一两个月。
不足:收益低。
自己种田,如果没有积蓄的话,抵抗灾病的风险比较大。
如果家里有人有重病,指望种粮食的收入怕是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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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如何选择区别,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和土地承包一样吗
内容投稿:朱雯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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