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发起人有权利吗,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还能分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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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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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土地流转发起人有权利吗,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还能分红么

一、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还能分红么

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是否还能分红的问题,主要涉及土地流转的期限与股东分红权利的关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期限与承包经营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且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

2. 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由此可知,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2)股东分红权利的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股东分红权利是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出资比例而享有的,与土地流转期限无直接关联。

3)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分红权利的判定

1. 土地流转到期后,若股东仍持有公司股份,且公司仍有可分配利润,则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分红。

2. 土地流转期限的结束并不影响股东的分红权利,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约定。

3. 若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因某种原因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如股权转让),则其将失去分红权利。

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是否还能分红取决于其是否仍持有公司股份以及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土地流转期限的结束本身并不影响股东的分红权利。因此,在土地流转到期后,只要股东仍持有公司股份且公司具备分红条件,股东就有权继续分红。

二、土地经营权人能用公司的土地入股吗

土地经营权人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入股,这是法律允许的。股东还可以用货币、实物以及知识产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做股东的出资规定有哪些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土地租赁和流转的区别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入股是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入股不需要签劳动合同,但需要签订股权协议,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股权土地可以分割吗

股权和土地的分割情况需分别看待。

关于股权,若公司章程无特别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依法转让股权进行分割,比如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一般可自由转让,但发起人、董监高等在特定期间有转让限制。

对于土地,若为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要按相关集体土地管理规定分割转让。

若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需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批,遵循法定程序。

总之,股权和土地分割都要依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2007年至2009年三年的股东分红238.5万元;

2.请求由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至2009年,李某某是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占有原始股份5.26%,三年来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的施工收入减去成本后实际产生了8421.69万元的利润,因此:

(1)根据要求公司除需留用利润的46%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及其它的费用后剩余的54%,即4547.71万元,应该对所有股东进行按比分红,李某某按照股比应分红238.5万元。

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2007年-2009年公司利润分红共计122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9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940元,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周某某、杨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根据土地流转协议第二条约定:

该宗地转让给乙方(上诉人)后,该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均归乙方(上诉人)所有和使用,如因国家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该宗地其赔偿所得(包括土地开垦补偿,土地面积增值补偿和地面经济林木赔偿),全部归乙方(上诉人)所有,甲方(被上诉人)不得分享和占有。

由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土地流转未使用年限的租金40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发起人有权利吗,土地流转到期后股东还能分红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发起人有权利吗知乎,土地流转是否合法

内容投稿: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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