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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否计提摊销,需根据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进行折旧计提,而是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与会计准则
1. 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 会计准则要求:根据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而逐渐减少,因此需要在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即摊销。
2)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具体规定
1. 摊销年限:摊销年限应根据预计使用年限确定,通常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如果合同未规定使用年限,则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同类土地使用权的通常使用年限。
2. 摊销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即均衡地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计算公式为:年摊销额=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月摊销额=年摊销额÷12。
3)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1. 自用设施建设: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其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摊销。
2. 房地产开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价值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作为存货核算。此时不单独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而是随房屋建筑物的销售等按存货相关规定处理。
3. 投资性房地产: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则需要摊销;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不摊销。
法律分析: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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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计提摊销吗合法吗,土地使用权会计摊销么
内容投稿:宋亮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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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