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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摊销。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用是准予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若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年限,则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通常使用直线法,即按照使用年限平均分摊。摊销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开始,至终止确认时停止。企业在选择摊销方法时,应基于预期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来确定,若无法可靠确定,则采用直线法。
3)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中,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若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应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期进行摊销。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摊销的,且摊销方法和年限应遵循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法律分析:
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去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然后入账之后,从那个月起,根据土地的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分摊企业管理的费用。对于规定的年限一般是七十年,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面规定的起止日期去进行相关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在遵循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我们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这一重要基础原则,并且在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上也需严格执行。
之所以要求这样做,是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特定的使用年限,而该使用年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缩减。 因此,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投资情况和经济利益,我们只能按照历史成本对其价值进行衡量,并依据相关准则要求进行按使用年限的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也规定:无形资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成城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成城公司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绿地公司赔偿损失2,740,622.45元(以绿地公司每笔占用资金为本金,从占用的次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计算利息损失,其中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
上诉费用由绿地公司承担。
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的规定,成城公司交给绿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款,绿地公司应在次月的15日内缴纳到税务机关,一审判决“绿地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不符合税法规定。
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计息基数等详见附表),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89元(其中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2,413元,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预交160,376元),均由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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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土地使用权摊销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章雅惠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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