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归属不能仅由村委证明,土地权属需依法登记确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村委证明的性质与作用
1. 村委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本村事务有一定管理职责,但其并非法定的土地权属登记机关。
2. 村委出具的证明,只能作为辅助材料,反映土地的使用情况、历史沿革等信息,不能直接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
2)土地权属的确认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必须通过依法登记来确认。未经登记的土地权属变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3)合法确认土地归属的流程
1. 申请登记:土地权利人应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2. 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出让合同、继承证明等)、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3. 审核与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进行实地查看,并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4. 颁发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作为土地权属的法定凭证。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1、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部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潘某某、潘某某某等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江门市蓬江区(土地证证号:
江郊府集建总字第000XXX6号字【90】第0711040XXXX9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盖房屋建筑所有权,由潘某某和潘某某各占50%按份共有。
且莫名出现的《宅基地调查表》(权属编号:
戊198,调查日期:
1988年10月17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江郊府集建总字第000XXX6号字【90】第0711040XXXX94号)上,均显示案涉土地使用权权属为潘某某、潘某某、梁某某、潘某某某、潘某某共同所有,该情况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这是被告潘某某私自登记,原告从无收到过任何宅基调查的通知,也没签过任何土地使用权文件,没同意过该登记,原告从不知道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上居然还有潘某某、梁某某、潘某某某。
原告潘某某预交的诉讼费应予退回747元,被告潘某某、潘某某、梁某某应补缴诉讼费747元,确认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地及地上房屋由原告潘某某占20%产权,被告潘某某、潘某某、梁某某占80%产权。
✎崔某某录、刘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汪湖镇燕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燕河村委会)与被告刘某某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A1、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A13、A14区域(详见区域划分平面图)拥有土地经营权及地上苗木的所有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拒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共同承包事实,阻挠原告出卖树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某与五莲县汪湖镇燕河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A1-A14地块(详见测绘结果报告书)上苗木的所有权归原告崔某某录所有,案件受理费4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录负担2102元,被告刘某某负担2103元,测绘费9000元,由原告崔某某录负担450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4500元。
✎兰某某某、兰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兰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侵占的案涉土地归原告所有。
涉案土地(地名“石某某包”四至:
东至小麻塘、南至兰某某包产地、西至路、北至杨某某包产地。
)并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了四组书证以及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在该证据中分别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六合社区居民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涉案土地在兰某某1为户主的承包土地内,原告也是家庭承包成员之一。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某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兰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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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委会可以证明土地使用权吗合法吗,有村委会证明的土地法律效力吗
内容投稿:毕涵亮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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