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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给外村人,在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2)流转条件与程序
1. 受让方资格:外村人作为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这是承接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条件。
2. 民主议定程序:若外村人通过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土地,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 书面合同: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4. 备案与监督:土地流转需向发包方备案,以便发包方对流转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合法合规。
3)注意事项
1. 土地用途管制: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优先承包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这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特殊保护。
3. 风险防控:双方应通过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权责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的使用者是可以单独转让出让的土地,但转让后的土地只能按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依法流转给个人的,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苏某某、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苏某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土地转让金7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将其所有的土地转让给被告,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原、被告于2014年4月8日在武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苏某某武拥有位于凤庆县诗礼乡武某某村委会勿把小组2003年异地移民安置点茶盘地的土地使用权,苏某某武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段某某,土地四至界限为:
东至谢某某地埂,南至学校水窖路边,西至苏某某春檐沟滴水之下,北至谢某某地埂,土地规划用途:
建房及生产开发使用,转让价格为18000.00元,段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18000.00元给苏某某武”。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苏某某武土地流转金7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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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合同能转吗怎么写,土地流转合同能签多少年
内容投稿:尤泽毅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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