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终止怎么办,土地出让终止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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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土地使用权终止怎么办,土地出让终止后怎么办

一、土地出让终止后怎么办

土地出让终止后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用途及终止原因,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1. 住宅建设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非住宅建设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土地使用权因国家提前收回而终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如旧城区改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若因土地使用者违反规定(如闲置土地满两年),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土地使用者无需履行原合同义务,但无法获得额外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代表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证终止日期是提醒使用者国有土地转让的期限已到,继续使用需要提前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续期的时间。土地使用期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到了怎么办?

众所周知,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与国家(政府)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等等,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

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

该规定的意义在于:

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最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置换一块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杨(2003)第027号]中约定的杨浦区323街坊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7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同等价值的地块给原告使用;

2.若无法置换,请求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人民币5.5亿元(暂估,最终按周边同等地块的评估价值计算,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原告合法取得了讼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限。

原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C办理政府路南、国和路西、政德东路北C有限公司名下沪房地杨某某(2003)第023213号房地产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交付给被告C,原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原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签订的沪房地杨(2003)出让合同第027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夏威夷游泳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石岐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确认原、被告之间就中府国用(2001)字第2××0号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租赁关系于2021年11月30日终止;

2.被告将坐落于中山市东区××道、康华路东段北侧(即沙岗墟对面)的中府国用(2001)字第2××0号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返还给原告;

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交还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之日止的占用费(其中,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为105420÷30×10=35140元;

自2021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05420÷30×21×2=147588元)。

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款的约定:

“本合同期内,如政府需征收该土地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将因政府收储土地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且被告至今仍拒绝配合原告处理《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终止事宜,同时拒绝向原告交还承租物业,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山夏威夷游泳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

参照原合同约定标准,即2021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0日105420元/月,2022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0日108582元/月,2023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0日111839元/月,2024年11月21日-2025年11月20日115194元/月,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夏威夷游泳馆有限公司实际返还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之日止),被告中山夏威夷游泳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坐落于中山市东区××道、康华路东段北侧(即沙岗墟对面)的中府国用(2001)字第2××0号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返还给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怎么办,土地出让终止后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终止怎么办理,土地使用终止日期是不是产权年限

内容投稿:齐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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