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当前时间,并无关于2025年民法典土地流转的新规定出台,土地流转仍遵循现有法律法规。以下是对现有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1. 依法、自愿、有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 保持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
2)土地流转的具体要求
1. 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例如,若承包期至2030年,则2025年进行流转时,期限最长至2030年。
2. 受让方资质: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3. 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
3)土地流转的合同与登记
1. 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登记对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流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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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转让流程是怎样的1、农村土地转让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
(2)审核、登记,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信息发布乡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6)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鉴证。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农村土地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重新办理承包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依法确权到户的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
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四)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五)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
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统一制定的书面委托书。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
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过去没有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按全市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
已经签订流转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不变。
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谢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大足区智凤镇田坝村2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勇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价款4160元。
其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流转土地价款4160元:
0.5亩×800斤/亩/年×130元/100斤×8年=4160元,其中8年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某某、牛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明确双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告主张双方流转关系为不定期土地流转关系;
2、明确土地流转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定兴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诉牛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时审理查明:
双方是原告主张的土地经营权相互流转关系,而非被告所主张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原告依然对1.15亩非基本农田享有承包权。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刘某某、被告牛某某每人负担20元,原告刘某某1.4亩承包地与被告牛某某1.15亩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李某某、董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价款为24552元);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协议,并配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地上物征收补偿协议;3.判令原告经营的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征收面积及征收补偿款数额以第三人测绘及实际补偿数额为准);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关区八一村大朝阳沟屯0.5224亩承包地以租赁方式流转给了原告,流转期限为21年,流转费人民币24552元。
确认李某某经营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八一村大朝阳沟屯董某某家0.5224亩承包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款归李某某所有(具体征收补偿款数额以征收部门实际补偿数额为准),董某某继续履行上述土地流转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配合李某某与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0.5224亩承包地地上物的征收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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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有什么新规定吗知乎,土地流转是否合法
内容投稿:蒋桐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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