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未经村民本人同意,村集体把村民土地更换是不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行为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未经村民本人同意,村集体擅自更换其土地,显然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
2. 土地权利与合同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且登记机构应发放相应证书确认权利。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的合法权利,任何变更均需依法进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未经村民同意,村集体单方面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 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有严格限制。村集体未经村民同意更换其土地,可能侵犯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虽然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但明确指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村民意愿在土地变更中的重要性。
未经村民本人同意,村集体擅自更换其土地是违法的,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且未遵循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
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土地确权后变更户名流程是什么1、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
2、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3、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另外,如果涉及到分户的,则需要:
1、分户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家手续
2、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清楚各自的地块位置、面积
3、上报给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法律依据】: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村委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有权流转土地。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的行为,流转的方式一般包括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李某某、童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更换协议书》无效,其依据为本案所涉及的土地为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崔某某全、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崔某某全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上诉人按签订的协议履行;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过了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许可,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规定此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在涉诉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没有改变使用用途,没有损害集体的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无效的情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全承担。
✎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民委员会、彭四姑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李家村委会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李家村委会返还王某某缴纳的土地管理费5600元;
2.本案上诉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李家村九组和肖某某是以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方式达成该协议,虽然在协议书中出现了“永久性”、“所有权”等字眼,但该协议内容并不是涉及“所有权”的处分,所以该协议并非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一审法院则简单地认定为该协议系对“所有权”的处分,进而认定该协议书无效系认定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上诉人李家村委会负担735元,由上诉人彭四姑、肖永红、肖某某负担98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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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委有权变更村民土地使用权吗为什么,村委会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吗
内容投稿:陈兴宇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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