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针对村委会未经村民本人同意私自流转土地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这表明,土地流转需经过承包方的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2)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的角色与权限
1. 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土地流转中主要承担备案和监督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村委会无权未经承包方同意私自流转土地。
2. 若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私自流转土地,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自愿原则和备案要求。
3)私自流转土地的法律后果
1. 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私自流转土地,构成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 若村委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村委会未经村民本人同意私自流转土地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不合法。农村村民内部土地转让需要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按照正常的合法途径走,就不会违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双方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过村集体同意,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流转和租赁的区别是:
土地流转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土地租赁中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
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租赁是流转方式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郭某某、郭某某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郭某某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诉讼期间,村委会又为郭某某出具证明,足以证明村委会是同意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郭某某负担3,196元,由郭某某方负担430元。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三星村民委员会、吴某某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三星村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吴某某大承担。
综上,吴某某大既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亦无合法有效且经发包方备案的流转合同,涉案土地也并未登记在吴某某大名下,故吴某某大既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相关的补偿款项不应由吴某某大享有。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三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某大土地流转补偿费469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66元(吴某某大已缴纳1284元),由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三星村民委员会负担1491元,由吴某某大负担1075元。
✎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承担。
综上,虽然协议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杨某某和刘某某与龚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符合出租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而经村委会同意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龚某某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其取得的只能是出租权。
维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龚某某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费16万元,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龚某某负担300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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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不合法,土地流转可以收回吗
内容投稿:滕延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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