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可能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下是详细分析:
1)构成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在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土地管理部门的信任,从而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这本质上是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侵犯,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合法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因此,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体:他人的财产权,此处特指土地使用权。
4.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使土地管理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土地使用权,行为人因此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2)可能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如果行为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伪造了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那么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
1. 伪造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2. 刑罚规定:触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处理方式
对于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应撤销非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拍卖或重新分配。如果行为人因此获得了非法利益,还应依法予以追缴。
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可能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严惩,以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合法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法律分析:
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重点规制的罪名,在社会中也很常见,通常来说,构成诈骗罪,首先需要诈骗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次需要受骗人陷入了这种认知错误,从而作出给付财物的行为。最后,受骗人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史某某良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诈骗案件,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史某某良隐瞒其将甘肃华良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已转让给他人、公司法人已变更的真相,虚构自己仍然为该公司法人的事实,并给被害人刘某某提供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与刘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甘肃华良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用地约1.5亩以50.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后史某某良逃匿。
被告人史某某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劳某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诈骗案件,期间,被告人劳某某为了继续能向何某某借钱,通过互联网找人伪造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虚构其本人在化州市有一块土地的事实,然后将《不动产权证书》交给何某某,并跟何某某再次谎称将土地出售后就还钱给何某某,何某某再次借钱给被告人劳某某。
)责令被告人劳某某退赔诈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9734.6元给被害人何某某,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严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月份,被告人严某某以帮别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方式,收取了被害人盘某某云、盘某某某支付的17500元人民币和办证资料后,将收到的钱花费在日常开支以及用于其父母的医疗费用,并未帮盘某某云和盘某某某办理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东城管理区大庆工区一祖屋的土地使用证。
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对于扣押的三星牌手机(背面白色、手机号码为135*****837、手机串号356********0322/11)一台,是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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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骗取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呢,骗取土地登记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陈洁妍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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