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拆迁安置面积确权公示期过后,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则相关部门会按照公示结果进行确权登记;若有异议,则需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处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公示期过后的正常流程
1. 确权登记:公示期过后,若无异议,相关部门会依据公示结果进行确权登记,确认拆迁安置面积的所有权归属。
2. 颁发证书:确权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会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如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作为拆迁安置面积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2)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1. 提出异议: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如认为安置面积计算有误、权属归属有争议等,应在公示期内或公示期结束后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2. 审核处理:相关部门在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核调查,核实异议内容。若异议成立,会调整公示结果并重新公示;若异议不成立,会维持原公示结果并告知异议人。
3. 法律救济:若异议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注意事项
1. 及时关注公示信息:拆迁安置面积确权公示是确权登记的重要环节,相关权利人应及时关注公示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2. 保留相关证据:在提出异议或进行法律救济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安置面积计算依据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3、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4、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公开上述文件,那么征收则是不合法的。因此,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公开。完整的征地程序到征地批文下来之后要经历的程序:
1、征地拟公告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拟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将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位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被安置人员、安置途径一次性张贴公告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以及各村民小组。征地拟公告出来之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公安局也会暂停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的户口迁入或迁出。2、现状调查及确认征地拟公告出来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字。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范围、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村(居)委会的意见,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提出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见。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层层上报,最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一般由省、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报请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下发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6、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的征地批文下发后,当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征地公告,当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需要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示。有条件的还应通过广播、通知等形式进行广而告之。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到公告所指定的位置和联系人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产权证明,办理补偿登记。8、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和交付土地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农户以及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被征地农户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并且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村(居)会
如果征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位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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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公示过后可以更改吗,拆迁公示后多久
内容投稿:郝和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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