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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时地多了,首先应当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如果确实是因为测量错误或者登记错误导致的确权面积增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申请重新测量和更正。
2)如果多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未经过合法的土地征收、征用程序,那么这块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不能私自占用。此时,应当与村集体协商解决,将多出的土地归还给村集体,或者经过村集体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土地承包或者租赁。
3)如果多出的土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如侵占、欺诈等,那么这块土地的确权是无效的。此时,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接受处理,并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总之,面对土地确权时地多了的情况,应当保持冷静,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
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因为确权的土地属于承包地,是属于村集体的,不能用于买卖。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但如果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如果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你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另外还有一些历史原因可能导致土地面积变多,比如有的地方过去算承包地面积是不算田埂的,后来因为技术进步的原因把土地整合了
还有的是因为以前要交农业税,因此大家都把土地面积尽量往少了报。因此如果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村里面要求你多交钱当然是不合理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农村土地确权后,多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羊某某与郝某某、羊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同仁县保安镇城外村以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的9.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被告8人共有。
2007年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被告母亲尚健在,但被告羊忠某某有意漏报了母亲及原告一家四口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登记了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为此原告向所在村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经核实,位于保安镇城外村的户主(承包方代表)为羊忠某某,总承包面积实为8.4亩地块为6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和原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共有,被告羊忠某某同意补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共有人为原被告两家共八人,2017年同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薄不健全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确权登记颁证,经实地测绘被告羊忠某某作为户主(承包方代表)的实际土地亩数为9.41亩,因原被告母亲已去世,该宗土地实际承包人应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但被告羊忠某某在申报时将本户情况只登记为被告一家三人,而作为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的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未对被告羊忠某某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登记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中只有被告一家三人,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实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多次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但被告羊忠某某认为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其一家与原告无关,后经多次调解,被告只同意分给原告一亩土地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41亩)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与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共同享有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负担。
✎随县殷店镇容河村村民委员会、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容河村委会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毕某某的诉讼请求,由毕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5年殷店镇再次确权登记时,为毕某某填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面积也为2.3亩,2016年涉案地块要用于修建河堤公路,地价增值了,毕某某才开始信访、要求确权,因所反映问题不实,政府未予处理,一审法院仅凭毕某某手中持有的1997年颁发的存在重大瑕疵的土地经营权证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随县殷店镇容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李某某、李某某等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珍、李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未经各原告许可私自处分原告承包经营土地得到的土地转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01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包括自留地0.7亩、生地即开荒土地0.5亩、承包经营土地5亩,共计6.2亩土地),并清除被占承包地上的所有作物,停止侵权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针对6个人口份额承包经营的共计7.5亩土地,其中被告李某某分得土地位于朱家坪子(靠许家方向)1亩朱家地坡(小路直上去右边靠现中石化捧乍加油站后面)1亩、云盘下面0.5亩,剩余5人份土地为李某某、董某某及李某某珍、李某某、李某某所有,位于朱家地坪子(靠小路右边一直到现中石化捧乍加油站,含加油站占地)估计3.5亩,朱家地坡坡(靠小路左边)1亩、生产地0.5亩。
驳回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土地补偿款502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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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确多了怎么办,土地确权越多越好吗
内容投稿:陶诗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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