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村委会私自收取土地承包费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合法收取土地承包费的情形
1.依法流转并约定费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如果村民将承包的土地依法流转给他人经营,并与受让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明确约定了流转费用(包括承包费),那么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或管理者,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收取土地承包费是合法的。
2)非法收取土地承包费的情形
1.未经同意私自收费:
▷ 如果村委会未经承包方同意,私自收取土地承包费,或者收取的费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它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经营权的自主决定权和收益权。
2.以征收名义收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如果村委会以征收土地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收取土地承包费,那么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3)处理建议
1.核查合同与收费依据:
▷ 承包方应首先核查与村委会或土地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费用约定和支付方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收费,那么承包方应按时支付费用。
2.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 如果承包方对村委会的收费行为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3.依法维护权益:
▷ 如果村委会的收费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承包方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私自收取土地承包费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收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那么它是合法的;如果收费行为未经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那么它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需要视具体承包内容而定,法律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当收取承包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其中征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
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二)审查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承担。
综上,虽然协议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杨某某和刘某某与龚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符合出租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而经村委会同意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龚某某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其取得的只能是出租权。
维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龚某某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费16万元,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龚某某负担300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500元。
✎李某某、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及土地承包费16,000元;
2、本案的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村民们向原告讨要承包费,经村委会解释:
这是国家政策,原告没有种也就没有办法给你们支付,应该是谁种地谁付款,所以撂荒了两年。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3元,被告秦某某负担87元,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给付土地承包费13,920元。
✎袁某某、许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本案不是因涉及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问题,而是袁某某许某某对新建组通过的分配方案不服,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而分配方案的制定,怎么分,分多分少属村民自治范畴法院无权代替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决定。
原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再审申请人袁某某、许某某负担,驳回再审申请人袁某某、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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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承包费合法吗现在,土地承包期内政府征收
内容投稿:杨琴晓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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