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特点,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委托人曾专程赠送锦旗,称赞张律师为“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
因长期不在家土地被重新分走,要想要回土地,可以遵循以下途径:
1)协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首先,应当尝试与当前土地使用者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议,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2)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1. 如果协商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土地争议进行处理。
2.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据同一法条:“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保持土地利用现状
在土地争议解决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争议进一步升级,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地,还需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在土地被重新分配的情况下,如果原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法主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长期不在家土地被重新分走,要想要回土地,应当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在争议解决前,应保持土地利用现状;如果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应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法律分析:
1.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3.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张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张某某返还张某某及双方共同父母三人在永远回族村的18.3亩土地承包权,配合土地经营权分户的办理。
事实及理由:
张某某、张某某系兄妹关系,2021年7月30日双方共同母亲去世,家中六口人,共计36.6亩土地,自从双方共同父亲2009年去世后,一直由张某某耕种,张某某和父母的土地,共计18.3亩,约定每年给承包费。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属张某某、张某某应分的承包土地分割3.05亩交由张某某管理、使用、收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史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地0.3垧;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离婚后,原告所分得土地被被告强行耕种,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其占用的原告史某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0.3垧土地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与栾某某、栾某某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0.8亩耕地,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事实与理由:
1992年12月27日,原告分得耕地4.4亩,因孩子小及做生意,将离家较远的0.8亩耕地无条件让给邻居栾某某耕种,栾某某去世后,该耕地由其长子栾某某军耕种,现原告诉至法院。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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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该如何去处理呢,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案例
内容投稿:余莉
内容审核: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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