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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已确权的宅基地发生边界纠纷,一般不直接申请仲裁,而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
1)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处理宅基地边界纠纷的首要步骤,有助于双方平和地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2)人民政府处理
1. 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若协商不成,根据同一法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些政府部门具有行政职能和基层治理经验,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和处理。
2. 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提供了对政府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3)关于仲裁的适用性
1. 仲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宅基地边界纠纷更多涉及土地权属问题,而非单纯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适用仲裁的情形: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也就意味着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程序。
4)其他解决途径
若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或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1、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2、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我国的农村宅基由村上批,乡里备案,如果宅基地发生纠纷由乡级、县级经管站负责仲裁。4、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1、首先你要证明这块土地你有使用权,而证明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权属证明。因为土地是不动产,其权属证明在我国是登记制,当事人必须持有土地权属证明才能证明你对这块土地有权利。颁发土地权属证明是政府的权力,没有取得这个证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如果双方都有土地权属证明,只是土地边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纠纷,应当先由政府确定边界,这也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3、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后,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杂物、建房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情况,这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了,协商不成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宅基地纠纷在农村很常见,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有纠纷就去找法院,这是不对的,并不是什么纠纷法院都有权处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为侵权纠纷、排除妨碍纠纷、或者返还原物纠纷。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处理。5、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遇到农村宅基地纠纷时,咱们首先可以去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咱们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纠纷这方面,那可是相当在行。 凭借着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很耐心地进行调解和处理。 这是因为乡镇人民政府有着一定的行政职能,而且在基层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能很快地了解到当地的各种情况,然后给出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 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主要就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纠纷来进行仲裁的。 要是宅基地纠纷也在的受理范围之内,那咱们也可以申请仲裁,并且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经过以上这些部门处理之后,还是存在争议的话,那咱们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就由法院依据法律来作出最终的裁决。 这样一步步来,就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让大家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王某某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被告平谷镇政府辩称:
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建议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体据此,被告平谷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二款、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2008年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边界线调解协议书》,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文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王文某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高某某上诉请求:
1.一审中高某某的第三项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被告二拆除其宅院大门南侧门垛侵占原告家宅基地8公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现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2.诉讼费由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1.高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为前后邻居,2021年3月高某某翻建房屋前(原有老房还未拆除)与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测量了双方的界限,当时高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共同认可了双方的土地界限,即双方边界在高某某老房后檐墙向后(北)56公分处(有视频为证),随后高某某在视频中测量的同位置又量其后檐墙向后(北)至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的南墙垛南侧(墙到墙)距离为48公分(有照片为证),即证明边界在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南门某某南侧向北8公分处。
高某某提交的以上视频和照片证据直接清晰,一目了然。
2.一审法院现场勘验高某某宅基地西侧边界,从前院后檐墙至高某某后檐墙距离为15.61米,法院未勘验高某某与前院的边界,也未查看前院房本,看高某某前院的后檐墙向北还有多少土地(滴水)。
测量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宅基地西侧南北距离时,由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家南门某某南侧向北量至后檐墙,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最北边的房有后房檐(高某某一审庭审后咨询土地科给的解释为——宅基地核算有房檐的应该量至房檐处),原审法院未予测量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的后房檐,测量有误。
按照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最北侧后房檐测量其宅基地范围,高某某主张的边界(即8公分处)不在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宅基地范围内。
3.一审法院庭审中,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和法官对高某某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中西侧标注的15.85米提出质疑,认为采用该尺寸与宅基地面积对不上,而且图中标注的15.85为铅笔书写(本村房本图纸尺寸都是铅笔标注)。
一审庭审后高某某查看了拆房前测量其宅基地西侧南北距离的视频(即双方确定边界56公分视频),视频显示高某某宅基地西侧南边界至北后檐墙距离是15.19米,加上双方确认房后有56公分,高某某宅基地西侧南北距离为15.75米,与房本标注的17.85米相差10公分。
一审判决下来后,高某某为找新证据提请村委会和镇土地科确定其宅基地前后边界,土地科和农业科及村委会相互推脱,说以前量宅基地是村里自行量的,过去尺子松点紧点有十多公分误差都很正常,现在情况下无法准确确定边界。
此情况下造成高某某举证困难。
4.为寻求证据支持,高某某向村委会申请调取高某某宅基地登记档案底卡,以佐证高某某诉求。
其中高某某宅基地登记底卡标注宅院西侧登记的南北距离为15.58米(含房后50公分滴水,经向村委会查证村里各家房本房后都有50公分滴水),与房本登记尺寸不一致。
高某某翻建房屋为原址翻建,即使采信登记底卡中西侧南北距离数据15.58米,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时从高某某前院的后檐墙至高某某后檐墙距离为15.61米,减去前院滴水50公分,高某某房后还有47公分土地(滴水)。
一审法院现场勘验高某某后檐墙至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南门某某南侧墙到墙距离为37.5公分(47-37.5=9.5),此证明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南门某某侵占原告土地9.5公分。
故高某某一审中请求判令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拆除其宅院大门南侧门垛侵占原告家宅基地8公分部分,在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宅基地范围内,事实及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70元(已交纳),上诉人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负担70元(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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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宅基地纠纷在哪里仲裁的,农村宅基地有纠纷应该到哪个部门找?
内容投稿:史慧彤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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