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行政、民商事、知识产权和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房屋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等诉讼或非诉案件。
违章建筑造成事故是否会追责,主要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违章建筑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违章建筑的法律定义与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于此类违章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等。
2. 若违章建筑的存在本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建筑倒塌、结构失稳等,且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相关责任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1. 若违章建筑造成的事故涉及交通肇事,如违章建筑影响道路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则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追责。但需注意,并非所有违章建筑导致的交通事故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2. 若违章建筑造成的事故未涉及交通肇事,但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需根据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追责。
3)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
1. 民事责任:违章建筑造成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章建筑的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
3. 刑事责任:若违章建筑造成的事故构成犯罪,则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违章建筑造成事故是否会追责,需根据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违章建筑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若构成犯罪,则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章建筑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得到赔偿损失的权利。违章建筑的基本材料及其他设施、设备是其合法取得,该部分财产被侵害,所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侵害方拆除的建筑虽然属于违章建筑,但其自助行为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因而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时不时能看到一些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建筑,这些就是违章建筑。
它们可能是私自搭建的小棚子,也可能是违规加盖的楼层。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和规划,还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因为这些违章建筑引发了事故,比如倒塌砸伤行人、引发火灾等,大家肯定会关心,这种情况下会有人被追责吗?下面就来详细解答一下。
违章建筑造成事故是会被追责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建筑物的建造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违章建筑本身就违反了这些规定。
当它造成事故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然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既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的需要。
比如,某小区内有人私自搭建了一个简易的铁棚,由于铁棚搭建不牢固,在一场大风中倒塌,砸伤了路过的居民。
在这种情况下,搭建铁棚的人就需要为此次事故负责。
✎被告人朱胜群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04月13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持准驾车型B2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衡南县云集镇往衡南县冠市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衡南县冠市镇畔壁村路段(国道322衡南县冠市镇10km+800m路段)时,与驾驶人张某某一驾驶的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加装的不锈钢雨棚相刮擦,造成张某某摩托车乘坐人吴某某二受伤、乘坐人吴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驾驶人朱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法超速行驶,超车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驾驶人张某某一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违法超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
驾驶人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张某某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吴某某吴某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肖某某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人某保险衡阳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与被告人阳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一连带向原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796,840元,丧葬费38,781.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20,000元,并扣除阳某某一已支付的100,000元,合计855,621.50元;
2、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由阳某某朱某某全额赔偿给原告人;
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肖某某肖某某二系本案交通事故被害人吴某某某的女儿,朱某某驾驶登记在阳某某一名下的货车与张某某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吴某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衡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原告人的损失应由各被告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肖某某二各项损失518,50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二各项损失96,052.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肖某某二各项损失223,11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二各项损失33,122.4元。
✎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新BS××**号出租车,拉载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和布某某,沿着新湖农场33连通连公路向玛纳斯县方向行驶,至新湖农场33连通连公路与X222线交叉路口时,因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行,在超车通过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鲁Q6××**号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被告人宋某某与布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四人受伤,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新疆芳草湖垦区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路口监控视频录像3段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向被害人曾某某的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某称: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6017.18元(其中医疗费172327.18元,住院期间用品费2890元,死亡赔偿金864520元,亲属抚养费19128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5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拉载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女儿曾某某等四人的新BS××**号小轿车沿新湖33连通连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222线与新湖33连通连公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黄某某驾驶鲁Q6××**(鲁Q××**)号车沿X222线新湖总场至147团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某机关确认:
被告人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612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500000元。
✎陈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0日凌晨零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建疲劳、超速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三龙湾大道辅道由禅城方向往广州南站方向行驶,行至南海区平洲三龙湾大道平胜西龙村对开路段时,碰撞一辆因故障停在平洲三龙湾大道辅道右侧车道内的××××号轻型厢式货车及下车检修该车的被害人向某、殷某某、陈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被撞后又碰撞前方一辆由殷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号小型面包车,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殷某某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陈某某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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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违章建筑造成事故会追责吗怎么处理,违章建筑发生事故责任
内容投稿:梁琬怡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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