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有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家庭共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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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有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家庭共有的法律依据

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家庭共有的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家庭共有的情况,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为详细分析:

1)宅基地的归属

1.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或家庭不享有所有权。

2. 使用权归属: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按户分配,户内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可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若宅基地由单一个人申请,则使用权归属于该申请人,不属于家庭共有。

2)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

1. 房屋所有权的一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建造者。

2. 认定为家庭共有的情形:

▷ 共同出资建造:家庭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参与劳动建造房屋,如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筑材料、一起出力建造,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 家庭共有财产投入:使用家庭共同积累的资金、物资等投入房屋建设,房屋属于家庭共有。

▷ 以家庭名义申请宅基地并建造:以整个家庭的名义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属于家庭共有。

3. 不属于家庭共有的情形:房屋完全由某一个人独立出资建造,且明确表明该房屋仅归其个人所有,未使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其他成员也未参与建造。

3)特殊情形下的房屋归属

1. 继承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2. 赠与或离婚分割取得:若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受赠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

二、农村婚后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1、如果是父母、小夫妻共同出资的自建房,房产属父母、夫妻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2、 如果是父母单独出资的自建房,房产属父母,离婚时不能分割财产;

3、 如果是夫妻单独出资的自建房,房产属夫妻,离婚时一人一半;

4、 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应分得房产的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宅基地确权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宅基地确权后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使用权具身份属性,仅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

婚姻存续期一方获批宅基地,权利主体为取得人,非夫妻双方。

2.若夫妻共同出资建房且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此房屋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同,房屋所有权随房屋存在而存在,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分离。

3.综上,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宅基地确权后的归属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龙某某与龙某某某全、凌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宜某某用(2013)07303号1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中的30平方米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30平方米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属于原告龙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告邓某某代管;

2.判决确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一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一间住房归原告龙某某所有;

第一层面向客厅右侧顺数第二间住房、第二层靠楼梯一侧顺数第二间住房归原告邓某某所有;

厨房、客厅、卫生间、猪圈、敞坝、楼梯等共用部分归房屋权利人共有共用;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各2.5万元,共5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房屋;

3.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J)7.49亩中的1.872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1.872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所有的份额;

4.判决确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组)9号家庭户林地(登记人龙某某)0.7亩中的0.175亩归原告龙某某,价值1万元;

0.175亩归原告邓某某,价值1万元;

二原告各占总份额的25%,共价值2万元,并由原告邓某某代管原告龙某某林地;

5.判决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第1-4项中所确认权属分户手续;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为夫妻,被告凌某某系被告龙某某某全之母,被告龙某某某全父亲龙某某已身故,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某全共生育二女,长女龙某某某已成年分户,原告龙某某系次女。

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9社的7.49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编码:

XXXXXXXXXXXXXXXXXXJ),原告邓某某享有25%份额的承包经营权,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地(证号:

宜某某用(2013)第07303号)地上房屋,原告邓某某享有25%的份额。

✎程某某、李某某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程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程某某名下的宅基地(喀集建94字第5244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正房四间(砖木结构,面积104.08平方米)、西厢房三间(砖木结构,面积48平方米)、临建房屋(面积400.07平方米)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2.判令被告依法分割给与原告共同共有的财产金额150万元;

3.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现因临潢大街扩建,征收登记在被告程某某名下的喀集建94字第52441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内的房屋,原、被告无法就共同出资所建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分配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登记在被告程某某名下的位于喀喇××××组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喀集建字第52441号)上所建的面积为108.9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四间和面积为53.12平方米的土坯西厢房三间为原告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李某某共同共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200元,被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里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有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家庭共有的法律依据”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家里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有吗怎么办,老家宅基地是夫妻两个人的?还是一方的?

内容投稿:王亮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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