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关于农村房子拆迁的顺序问题,即先拆房子再补钱还是补钱以后再拆房子,明确回答是: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这一原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
1. 法律依据明确:如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2. 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先补偿能够确保被拆迁人在房屋被拆除前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安置,避免其因拆迁而陷入经济困境或无家可归的境地。
2)先补偿的意义与重要性
1. 体现公平公正:拆迁行为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影响,先补偿体现了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有助于确保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协议。
2. 减少纠纷与风险:先补偿后搬迁有助于减少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和矛盾,降低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
3)先拆后补的风险与问题
1. 补偿不到位风险:如果先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可能会面临补偿不到位或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这将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 维权困难:房屋被拆除后,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就补偿问题发生争议时,会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维权难度将大大增加。
农村房子拆迁应当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问题时,应坚持这一原则,积极争取合理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效,征地要确保农民知情并表达自己的意愿。
根据有关规定,征地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知情并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征地涉及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批后实施工作。在征地报批前期工作中,要求当地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时要听证
当被征地农民提出异议时,要组织听证。依据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征地不仅要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更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群众有异议、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听证。对于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对于不合理要求,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1)村委会签定村民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显然是无权和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村委会虽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但其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是这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承担责任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村委会。
2)土地征收的补偿有什么特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了比较大的修改,具体表现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三大方面。
1、补偿原则: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2、补偿范围:
由3项补偿增加到5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补偿标准:
由亩产值计算法修改为区片综合地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本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老百姓可以自行进入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先拆后补不合法。
征收房屋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补偿方案易于落实到位,先拆迁后补偿属于非法动迁,被征收人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然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陈某某、薛某某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902494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7)33号复印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7)豫15行初32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194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已经确认违法,被告不但不采取补救措施,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驿城区政府赔偿原告陈某某、薛某某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确认被告驿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陈某某、薛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陈某某、邓某某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陈某某、邓某某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843009.67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7)33号复印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7)豫15行初32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194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已经确认违法,被告不但不采取补救措施,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驿城区政府赔偿原告陈某某、邓某某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确认被告驿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陈某某、邓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王某某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8619483.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7)33号复印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7)豫15行初32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194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已经确认违法,被告不但不采取补救措施,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驿城区政府赔偿原告王某某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确认被告驿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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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先拆后补偿合法吗知乎,先拆迁后征地合法吗?
内容投稿:舒雨凝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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