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隐瞒和冒领征地补偿款,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被冒领的补偿款。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刑事责任追究
1. 诈骗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量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 贪污罪
▷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若村干部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主体参与冒领,可能构成贪污罪。
▷ 量刑: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民事责任承担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处理方式: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要求冒领人返还款项及赔偿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维权费用等。
3)行政责任追究
▷ 行政处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对不构成犯罪的冒领行为,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可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你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土地相关事务中,土地款项的发放本是保障权益的重要环节,可有时候却会出现冒领款项的糟心事。
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时,就可能有人动起歪心思冒领他人应得的款项。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还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和纠纷。
那么,当遇到土地纠纷冒领款项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收集证据证明款项冒领
发现土地款项被冒领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
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像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使用证等,这些能证明你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还要收集款项发放的相关凭证,比如发放记录、转账凭证等,以此确定款项的去向和冒领的事实。
比如,老张发现自己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同村的老李冒领,老张就赶紧找出自己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补偿款发放的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就为后续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孙岗村村民委员会、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7330.9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
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因孙岗村有两个同名的“胡某某”,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制作“土地征地费发放表”时,将本村永兴村民组应分得土地补偿款的“胡某某”信息误填写为胡楼村民组被告的姓名及身份证信息,土地补偿款汇入被告在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孙岗支行的银行账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孙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胡某某返还原告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孙岗村村民委员会7330.9元。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普安村民委员会、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普安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补偿款208872.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杨某某与普安村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早已解除,该机动地应归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也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告杨某某应当将非法侵占的土地征收补偿补差款予以返还。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普安村委会土地补差款2088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黄某某某增、黄某某某增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某增、黄某某双倍赔偿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19788元;
2、请求法院对黄某某冒充农民户口,抢占侵吞黄某某和本组村民合法权益人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惩处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某增、黄某某另行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9894元。
2021年江永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征用了原告所分配的土地,2006年分地后,本村组长黄某某某成告诉原告夫妻说“黄某某的0.18亩土地分在黄某某某增家,黄某某某增与黄某某旱地共计0.9061亩”。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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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纠纷冒领款项如何处理的,冒领他人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定性?
内容投稿:魏艺奕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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