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固定资产吗

咨询
张作元律师

张作元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民商领域

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购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固定资产吗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固定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不计入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在特定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通常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依据及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是企业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 会计分录举例: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每年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

2)特殊情况下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核算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

▷依据及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并作为存货核算。

▷ 会计分录举例: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商品房完工时,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成本一并转入“开发产品”。

2.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价值:

▷ 依据及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 会计分录举例(无法合理分配):取得时,借记“固定资产——办公楼”(总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总价款)。

3)重要概念辨析

▷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本身: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土地本身不会被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仅就土地使用权进行相应核算。

二、土地如何入账

第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也是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之一,会计入账的话按照借:

无形资产,贷:

递延收益进行入账。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取得时会计处理:

借:

无形资产,贷:

递延收益。土地使用权原值包括哪些内容.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包含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的税费。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1、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是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来做出不同的处理,比如说,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企业取得的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那么要计提摊销,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计提摊销。

(无形资产章节讲到的需要计提摊销的情况)

9、企业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那么不需要计提折旧。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固定资产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购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好,购买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什么税

内容投稿:杜艺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购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固定资产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楼上有土地使用权吗,一栋楼楼上楼下二个住户土地使用证一家可以办理吗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划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有哪些

26年07月17日
土地使用权转户去哪个部门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去哪个部门办理

26年07月17日
使用集体土地的前提,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有哪些

26年07月17日
写字楼土地使用权到期,商业写字楼产权到期会被收回吗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种类有哪些

26年07月17日
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用地有产权证吗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转让有什么好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26年07月17日
怎样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自己的地皮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

26年07月17日
村集体土地公开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司法拍卖吗

26年07月17日
农村危房拆迁改造不彻底,危房拒不修缮和拆迁的如何处理

26年07月17日
合村并镇后 合并后的土地和房屋如何处理,搬迁后土地怎么处理

26年07月17日
腾退的东西如何处理,在京腾退央产房如何处理

26年07月17日
非法卖集体土地怎么办结,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怎么处理

26年07月17日
农村拆迁后土地如何分配,农村拆迁一宅多户如何处理

26年07月17日
征收未确权的集体土地如何处理,法院判例 农民耕种多年未确权的土地征收补偿

26年07月17日
土地使用权争议如何处理,确权后的土地有争议该怎么解决

26年07月17日
毛利娟律师:拆迁户不签字停电,拆迁遇到停水停电怎么处理

26年07月17日
拆迁老房子怎么评估,老旧小区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理

26年07月17日
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管辖

26年07月17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7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7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7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