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拆迁房若已赠与子女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老人通常不能随意要回;但特定条件下,如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老人可依法撤销赠与并要回房产。
1)赠与且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
1.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且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子女即成为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老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2. 法定撤销事由:若子女存在严重侵害老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对老人的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3. 撤销权的行使:老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丧失撤销权。
2)赠与但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
1. 赠与合同的撤销:若老人仅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老人通常可以撤销赠与,并要回房产。
2. 例外情形: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则老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3)其他特殊情况
1. 附条件赠与:若当初将拆迁房给子女时附加了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老人可以根据约定主张相应权利。
2. 协商与诉讼:老人可与子女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若协商无果,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的归属或撤销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拆迁房屋只归己方子女一人所有,否则拆迁房是有儿媳的份额的。而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老人把拆迁款给儿子后,在特定情形下能要回。
若该赠与是附条件的,儿子未履行所附条件,老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要回拆迁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若儿子严重侵害老人或老人的近亲属、对老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老人也能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不存在以上法定撤销情形,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一般不能随意要回。所以,老人需看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来决定能否主张要回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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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老人拆迁款儿女怎么分配,老人把拆迁款分给养女50%
内容投稿:冯璇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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