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政府下达的【2017】34号文件,为推进高铁站建设对区里几条断头路进行整改,对周边房屋进行拆迁进而重新规划,要求街道办事处协助拆除路边农民自建的商贸楼。
【案例简介:两份通知拆违建?】
街道办于2017年4月1日、4月9日分别在路段上数十户商贸楼门口张贴《关于对某路重点工程上房屋拆迁的通知》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这些商贸楼在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内,为了推进项目的进展,限定商户于5月1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拆迁。这些商户都对政府下发的两个通知十分不满,原本自筹资金经镇政府同意建设的商贸楼凭什么就要被强制拆除?政府对此拆迁行为是否应该给拆迁户一定的补偿呢?就在商户们多方打听能否获得补偿之际,某日清晨,街道办带着雇佣的保安公司将他们赖以为生的商贸楼强行拆除了。由此,这些人就走上了拆迁维权之路。他们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谭深杰两位律师依法维权。两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加上对山东地区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决定就先从这两个通知入手来对涉案拆迁进行检验。
【律师分析:程序违法板上钉钉】
首先分析这两个通知,一个是房屋拆迁的通知,一个是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街道办张贴通知的行为,商贸楼被迫停业,行政相对人因此两份通知权利受到影响。回头看这两份通知,街道办一方认为在行政拆迁前发布通知,经过通知后拆迁户若不自行拆除,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房屋拆除。街道办这样的做法是否真的是法律授予的权力呢?究竟怎样做才是真正合法的行政拆迁?
行政拆迁在法律上是属于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实体和程序。其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书送达的具体要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定,以及执行前的催告环节。上面的各个环节,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都是不可或缺的。在本案中,街道办在强制拆除之前仅仅下发两个通知是远远不够的,既没有履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行为所应遵守的程序,也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因此街道办从一开始发布通知就已经在违法行政,此后的行政行为就只能是错上加错了。
本案,两位律师通过提起诉讼确认两通知违法,进而向法院提起确认拆迁违法的行政诉讼。经山东省济南市某区法院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这几个诉讼一审、二审均得胜诉,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的保障。
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有胜诉判决在手,又有法律的惩罚性规定,当事人在与政府拆迁部门博弈时的筹码慢慢增大,维权信心也自然得以提升。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强调的一点是,拆除违建也好,拆迁也罢,都没问题,关键是必须合法而为,不得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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