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已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大趋势。公民的土地房屋被征,权益受到损害,自然也应该有相对应的权利保护,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告诉你,在面对征收拆迁的时候,被征收人应该享有,并要运用这些权利,才能维护好自己的补偿利益。
一、土地使用和补偿的权利
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民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利。国家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居于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征收拆迁的时候,被征收农民依法享有对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等的价值的补偿权利。
二、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如果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告知或通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要求公开与自己权利相关的信息。因为只有在知道整个征收工程的大体情况,被征地农民才能对自己能有多少利益作出大概的判断。
三、调查结果确认权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确认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是确认征收方的调查结果是否与自己的现有实际利益相符合,这关系到后期的补偿分配。
在实际的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对此项操作并不是特别留意,甚至有的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还需要自己去确认。而在操作中具体被谁确认或者有没有确认,被征收人都不知道,直到后期才发现征收方给的补偿范围与自己应有的补偿范围相距甚远。
四、听证权
法律有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这明确了被征收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所谓听证,就是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方对自己存疑的地方进行释明,以全方位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在实践中,该项权利的行使能为被征收人赢来更多时间,也能有利于争取谈判的主动权。
五、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在目前的征地拆迁大环境中,补偿费用偏低是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查找原因,会发现很多地方一开始制定的补偿标准就偏低,这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侵害被征收人利益。因此,补偿标准争议权的行使是非常必要的。
六、拒绝履行政令权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这与“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这就是要告诉被征收人一定要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拿到手后,才开始动迁。在这之前,保住房子,一定是你最大的筹码。
也就是说,没有全额拿到补偿费,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拒绝交出土地。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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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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