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维权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向我们诉苦:法律规定得是明晰,专业拆迁律师讲得是清楚,然而真到了自己身上,却是招招都不灵。尤其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反复强调的报警这一维权基本方法,一些被征收人持嗤之以鼻的态度,甚至干脆认定这招根本没用,因为报了也没人管。那么,事实果真如此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行使报警这一救济权利呢?报了,没人理,就可以不报了吗?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明确指出的是,及时、正确的报警,是被征收人在面对违法拆迁、逼迁(签)时所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没有任何“打折扣”的余地。如若不然,再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也恐怕爱莫能助。即使报警后一时“没人理”,也绝不等同于就不需要报警了。这里面的维权逻辑,是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弄清、理顺的,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乐呵的也只能是征收中的违法行为人。
为什么我们强调,遇到上述情形一定要报警呢?因为报警起码有3大切实作用:
1. 向征收方表明自己的明确、坚定立场,对于违法的拆迁、逼迁,我们是不答应、不退缩的。要拆迁,请严格依法办事,否则,任何公民都有权予以拒绝,并捍卫自己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从这个层面上讲,报警,就是发声,不报警,就是默认倒霉。那么各位对补偿安置不满的被征收人,又该作何选择呢?
2. 要求警方履行其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只有被征收人报警了、要求了,警方才有对相关案件展开侦查的前提条件。而一旦登记在案了,那就意味着警方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对案件进行负责任的调查、处理,只要警方行动了,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就是有益的。至于是否查得出来谁是拆迁、逼迁者及其幕后主使,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不能预设结果,主观武断的认定警方一定不会出警、立案,这是对法治过于悲观的非理性的认识。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警方还是会出警、询问了解情况并进行一定处置的。完全放任不管的,只可能是少数情形。
3. 为日后的征收维权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这句老话,正好适用于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所应持有的态度。有人讲了,报了也没人理,那么没人理自然有没人理的下一步办法:向接报警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反映,对涉嫌不作为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等等。所有这些后续动作,都完全可能成为征收维权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就相关违法行为获取证据,搭建与征收方平等协商、沟通的平台创造机会。而如果被征收人真的如私底下所言“心灰意冷”轻易放弃,那么这些机会就都不可能被创造出来。违法暴行也就真的可能逍遥法外,继续横行了。
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报警这一救济手段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报警并非是什么“法律专业行为”,而是一个公民在面对危难需要救助时下意识的求助行为,因而其本身并不需要什么“专业指导”,讲3点原则也就足可以了:
1. 要尽量及时报警,不要无故拖延。拆迁、逼迁发生时或刚刚结束后,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就可以报警了。切忌等过了好几天才想起来报警,这会导致一些现场证据的灭失,也使得警方丧失了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的可能,对被征收人是极为不利的。当然,案发时被征收人的行动自由遭到限制是时有的事情,这也就是我们强调维权中的“邻里守望”,协同配合的道理所在。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被暂时控制了,如果在周边还有被征收人事先打好招呼的能提供帮助的人,这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2. 要多人次拨打110报警,不要打派出所电话。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强调,一是报警一定要多人次进行,譬如自己报一个,邻居、亲友报一个。这样便于对报警通话进行录音,以为日后的维权固定证据。且不同的人报警,对事实描述的具体、详实程度是有差异的,张三没说清,李四可能就说得比较清楚,这些对于被征收人都是有益的;二是一定要拨打110报警,而不要拨打派出所的电话或者某个警务执勤点的电话。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教育”群众遇事不要拨打110,而要先找属地派出所的做法,这是极为不妥当且毫无法律依据的。找派出所这个步骤,应当是110在接报警后的职权行为,是警方自己内部的事情,而不是群众需要操心的事。相较于派出所那一长串电话号码,110显然是被征收人在应急情况下更可能拨得出去的求助号码,完全没有舍近求远的必要。
3. 要对报警过程进行清晰录音,并在警方到来前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取证,采取措施降低损害后果。录音一事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为日后的依法维权固定证据,这是现在的手机都有的功能。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报警结束后切记不要消极等待,万一警方真的没来或来得很慢呢?此时,要适当采取自力救济措施,设法阻止损害的扩大。同时,完全可以先自行进行取证,譬如检查一下房前屋后安置的摄像头是否完好且工作正常,将方才发生的过程拍摄下来了;放到天上的用于取证的无人机落到哪儿去了等等。
我们的确非常推崇那种在现场合力擒获一两名违法行为人的情形,因为这样就有人人证,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情势就很有利了。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即使出现了实践中最糟糕的两种情形,被征收人仍然要坚定的进行报警,而不要被一时的情势不利所击倒:
其一,如果警方参与到了违法拆迁、逼迁活动中,这是为法律、政策所绝对禁止的,被征收人仍然要坚决报警、取证,为日后维权做准备。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其二,如果警方没有参与违法行为,而只是到场在外围进行“安全保障”,那么被征收人仍然要坚决报警、取证。因为这种“安全保障”行为本身就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前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就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据此,为违法拆迁、逼迁到场“站台”的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其法律性质是很清楚的。
在明拆迁律师
相信,仍然会有被征收人讲:你说这都没用啊,纸上谈兵!可拆迁律师也好,法律也罢,不就是“纸”(各种法律文书)上谈“兵”(征收维权实践)的事情么?故此,报不报警这事儿,我们希望我们说明白了,反正我们对报警的作用是抱有坚定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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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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