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直以来,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原则,沿袭的是“适当补偿”原则,但公民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也对补偿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公平补偿”。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在江苏南京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不当部分,并责令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行政赔偿标准。这个看似不大的事,却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的起因,其实可回溯到2014年。2014年10月,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居民许水云的房屋被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但在征收决定发布前一个月,这座房屋已被拆除。
这明显违反了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而区政府在未对许水云作出任何补偿安置,甚至连标志着征收项目依法启动的房屋征收决定都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就对房屋实施了行政拆迁,这显然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违法拆迁,不能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赔偿
这个案子历时三年,从金华市中院、浙江省高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虽然金华市中院、浙江省高院均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但对于被征收人许水云的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都存在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地方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当事人作出赔偿。但这一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按照地方政府的补偿方案进行行政赔偿,这其中隐含的逻辑就是,法院直接认定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公平、合理的。而事实却是,许水云当时就是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才拒签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的做法,给出了一个导向,那就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后,并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反而可以自行按照原来的补偿方案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则判定,对许水云的损失,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但其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显然是考虑到了直接判赔可能导致许水云实际补偿权益的减损。
问题在于,既然已经判决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为何不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再获得充分有效的赔偿呢?也未能考虑到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一审、二审法院在赔偿问题上的判决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其实,说许水云案具有典型性也在此,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反映了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思路,一般是单纯通过补偿程序,补偿当事人的损失。这次最高法的判决,实质上是将合法征收中被征收人所应享有的“补偿权益”,作为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失加以认定,无疑更好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判赔颇具意义
一直以来,很多地方的补偿原则,沿袭的是“填平补齐”原则,或称“适当补偿”原则。但公民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也对补偿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公平补偿”。
这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7条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和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次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再审,体现的就是上述公平、合理原则,将《国家赔偿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起来加以适用,从而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原则予以了明晰。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拆迁违法案件,但意义深远,具有极强的普遍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最关键的是,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产权保护的决心,是一次大胆的裁判,重大的进步。
其实,最高法院此次再审的案件不止这一起,还有6起,涉及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等多种类型。这7起案件,体现了法律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这些案件看上去不大,却能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毫无疑问,只有加强产权保护,才能依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更多人笃定对法治的信心。
文 / 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发表于《新京报》2018年2月5日A04: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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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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