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中的村委会决议该怎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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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村里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私下作出同意整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决议。村民后来在房屋被拆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才了解到这个事情,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关于案件是行政还是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该决议是信息公开回复材料中的文件。村委会决议内容是关于相应政府号召、宅基地退出的,而拆迁房屋,涉及土地制度,实际是关于拆迁的事情,应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坚持认为村委会不论作出何种内容的决议,只要侵犯到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就此决议提起诉讼,都属于民事诉讼。那么到底哪方的意见是对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村民诉村委会撤销村委会决议属于民事诉讼。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行政诉讼要求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本案中村委会一不是行政机关二没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主体要件上分析就不属于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做出关于宅基地退出的决定虽然有受政府影响的嫌疑,但村委会没有行政职权或授权也做不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村委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议,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村委会在此案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要求。


因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问题,坚持按照民事诉讼立案。在征地拆迁案件的立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立案庭法官对起诉状有各种修改意见,甚至是直接告诉当事人不能立案的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刘勇进律师就此提示大家,遇到上述各种立案过程中的问题,如果法院要求更改诉讼请求或者事实和理由部分,首先要做的是跟自己的代理拆迁律师联系,在征得律师认可的情况下再做修改,切不可私自更改,否则因为起诉状更改导致权利得不到救济,责任只能自己承担。若遇法院坚持不予立案,被征收人同样要与自己的代理拆迁律师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会指导大家怎样去说服立案庭法官,或者提起各种程序保证诉权的行使。本案当事人在遇到这样问题的时候非常理智,听从专业的拆迁律师的建议,坚持立民事诉讼案。如果法院坚持不予立案,则必须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只有这样理智的立案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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