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跟政府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行政协议,但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1)拆迁补偿协议一般属于行政协议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涉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等行政主体,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协议内容关乎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符合行政协议的定义。
2. 协议主体与目的: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如房屋征收部门,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这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特征。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拆迁补偿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并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
2)特殊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能不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如果拆迁行为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纯粹的商业开发等民事行为,且协议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可能更倾向于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双方的意思自治,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协议拆迁与征收拆迁在性质、主体、目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强制性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1. 性质与法律依据:
- 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基于双方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
- 征收拆迁:属于行政行为,由政府主导并依法实施,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 主体与角色:
- 协议拆迁:主体为拆迁人(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 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或其授权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政府主导征收过程,被征收人需配合。
3. 目的与用途:
- 协议拆迁:主要以商业开发等营利为目的,如建设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
- 征收拆迁: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
4. 法律程序与流程:
- 协议拆迁:程序较为灵活,主要由双方约定,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征收拆迁:程序复杂且严谨,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公告、评估、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拆迁等严格法定步骤。
5. 补偿标准与方式:
- 协议拆迁:补偿标准与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灵活性较高。
- 征收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6. 强制性与执行力:
- 协议拆迁:无强制性,若一方不履行协议,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 征收拆迁:具有强制性,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政府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 救济途径与法律保护:
- 协议拆迁:发生纠纷时,主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征收拆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案件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裁决与诉讼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时的处理
1. 行政裁决前置: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调整),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2. 补偿决定的公告与内容:补偿决定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且应公平,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协议事项,如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
二、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2.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判决。
三、诉讼与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 诉讼时效:被征收人需在知道补偿决定内容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2. 执行问题: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补偿协议遗漏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申请补办或复印协议
1. 联系拆迁部门:被拆迁人应立即联系负责拆迁的部门或单位,如拆迁办、征收办公室等,说明协议遗漏或丢失的情况,并请求提供复印件或补办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包括拆迁协议,因此拆迁部门有义务提供与原件效力相同的复印件。
2. 提供辅助证明材料:若拆迁部门要求,被拆迁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评估报告等关联证据,以证明其身份及协议存在性。
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 行政复议或诉讼:若拆迁部门拒绝补办或提供复印件,被拆迁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拆迁部门履行职责,确认协议内容及法律效力。
2. 收集其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及具体内容,如沟通记录、拆迁公告、补偿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即便协议丢失,只要能证明合同关系及内容,双方仍应履行义务。
三、预防措施与后续管理
1. 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被拆迁人应建立重要文件保管机制,将拆迁协议等关键资料扫描存档至云端,纸质版存放于安全位置,并定期检查文件完整性。
2. 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若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拆迁方更新备案信息,确保沟通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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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协议拆迁与征收拆迁的区别,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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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