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报中说,对涉案建筑的拆除工作起于本月3至4日村“两委”干部对死者二儿子下达的书面及口头拆违通知。其后死者二儿子自行拆除了一部分,镇政府组织的工作组机械拆除了另一部分。然而,这样的拆违程序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作出拆违“通知”性质行政行为的主体应是县以上的国土资源局。而《城乡规划法》第65条则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作出拆违“处罚”决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应是乡、镇政府。因此,无论涉案房屋属于上述哪一条所规定的情形,村两委都无权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口头通知”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通报中所反映的情况恰恰表明,涉案拆违行为是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
此外,这份通报的另一大问题是没有说清死者的死因。究竟死者系被建筑材料埋压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比如突发疾病致死,是本案的重要事实问题。若如通报所述,似乎是死者在房屋已遭拆除的情况下自行钻进的违建垃圾里最终死亡,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且通报最后又赫然表示此事为“事故”,足可见老人的死亡与拆违行为之间应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换言之,这很有可能又是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所引发的将人埋压致死事件。而通报的行文似乎始终希望撇清政府实施拆除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的联系,强调拆除之后没有人发现建筑物内还有人,那么试问,这是否恰恰表明实施拆除行为时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失职、违法的嫌疑呢?
针对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此前媒体已曝光多起政府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致无辜群众死亡的事件,拆除房屋也始终与死人之事如影随形。抛开上述法律疑问不谈,拆房与死人长期“挂钩”,难道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么?无辜群众的生命,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眼中,难道是可以以“事故”“失职”“过失”等名义肆意进行剥夺、碾压的么?无论拆房本身的矛盾、纠纷如何,最终政府主导实施拆房行为时,不能死人,不能伤人,只能拆房,这就是《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之规定的朴素理解。对于此类悲剧一再上演的元凶巨恶违法拆房,必须予以坚决的,立即执行式的令行禁止,全面动用党纪、政纪处分及法律制裁手段对违法、失职的政府及其官员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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