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与拆迁相关的法律程序很多,每一种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的适用对象、条件,譬如针对城市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耕地的集体土地征收,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直至拆除,针对棚户区的改造,针对危房的排险等等。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频频上演了两种甚至多种程序“混用”的情形,这无疑让被征收人感到一头雾水。那么,这类程序混用究竟目的何在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识破并加以应对呢?
情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省钱!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拟对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7月,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进行了入户调查工作后,于2014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涉案项目却一直使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推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而据在明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所获知的情况,涉案地块在多年前即实施了“村改居”工程,土地性质早已转变为国有,委托人也手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显然,这样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应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征收,既有征地预公告,又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做法无疑自相矛盾,而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标准更是显著压低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更会在程序的推动中令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丧失掉很多《条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这样做最终损害的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却有可能让地方政府在项目中减少成本。
实践中,利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目的也就在于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敏锐捕捉涉案项目中存在的“文书混用”问题,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对这一现象予以纠正、遏制,从而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不受影响。
情形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省步骤!
在明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明明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地方政府却非要下房屋征收决定甚至征收补偿决定,按590号令中所列的文件名称走程序,这又是为什么呢?通常而言,这和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复相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国务院批准,且还要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征地批准文件是必须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的,即所谓“征地公告”。而实践中,一些项目是先上车、后补票,建设施工已然进场,工程已推动到了村民的房屋边上却并没有拿到应有的批文。此时,一些地方政府就会搬出590号令中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来,因为这一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作出。故此,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涉嫌土地违法的情形下,这类看似不可理解的程序混用也就有了其存在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朋友可不要指望征收方依据590号令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安置,因为那根本是于法无据的,征收方也没有那么大一笔资金。所谓“征收决定”只是个棋子、工具,用一用而已绝不能当真,而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被征地农民。
情形三:滥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进逼拆迁
在明拆迁律师曾多次指出,只要是针对合法的房屋,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没有用武之地。然而实践中,却几乎呈现出“逢拆迁必有拆违”的怪象:不论国有还是集体,不论走的是前述哪种程序,只要走不动了,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会粉墨登场。至于被征收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重要,你不签字耽误了项目进度才是重要的。一些征收方干脆明确跟被征收人讲,只要你赶紧配合签字、搬迁,违建的事儿咱就不提了;你若是执意不签字,我们就按违建拆你,一分钱不补。由于“违建不补”这个征收补偿原则,及农村“无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杀手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可谓屡试不爽,长盛不衰。总之,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牢记的是,如果所谓“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是在征收项目进行中突然冒出来的,那么十之八九有行政目的不单纯的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程序,运用法律粉碎征收方的这类违法图谋。在明律师周涛所代理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中,征收方就曾向被征收人下达过此类文件,结果在周涛律师的坚决起诉之下当地政府又放弃了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思路”,转而开始在是否是营业性用房上较劲,足可见这里面的随意性是非常强的。
简言之,拆迁和拆违不是一回事儿,应当适用的不是一个法律,更不是一种程序,二者不得混为一谈,更不能互做帮凶而损害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情形四:没有行政拆迁的程序被直接行政拆迁
在明拆迁律师纪召兵代理的一起江西省赣州市曾先生的案件中,其500多平方米房屋被以所谓“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为违建,随后被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组织实施了行政拆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身并不是拆违文书,其强制执行只能由法院裁定作出,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拆迁。这类“无权行政拆迁”的程序却被直接以行政拆迁终结,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程序混用,其目的就在于避开司法审查,快速推进拆迁进度。这里面最浅显的道理就是,责令交地只能对应司法拆迁,而只有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才可能对应行政拆迁,两组对应关系不能紊乱。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类违建,若责令限期拆除文书是由国土局而不是城乡规划或城管部门作出的,则同样不能直接行政拆迁,而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走司法拆迁途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发现程序混用、滥用的前提是自己对各种拆迁程序要熟悉,各类文件分别对应的是何种类型的程序,心里要有数。在遇到有疑问的地方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那么这些“混用”之处就将成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有力切入点,为被征收人提升补偿提供助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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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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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