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一个需要不断梳理,不断加深印象与理解的重要事情。广大被征收人只有对它足够熟悉,才能在遭遇“以拆违促拆迁”这一乱象时找寻到维权的切入点,而不至于陷入手足无措的慌乱境地。本文,在明律师将结合《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来为大家综合梳理一番……
拆除违建到底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此事涉及学术理解,存疑不争论。只能说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按哪套程序去主张权利的都有。故此,两套程序我们都需要充分掌握,本文着重探讨大家容易忽视的行政处罚程序。
问题一:城管部门有权拆违建的依据何在?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在“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改革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吸收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权。这也就是城管成为拆违主力军的法律依据。
问题二:责令限期拆除“前置文书”的来源?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获得了依据,而这类文书也时常在拆违领域中出现。一般而言,被征收人即使收到此类文书也无从“改正”(总不能为这么一份文书就自行把房屋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就会紧接着发布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
实践中,行政机关有时不会选择先发布这样的文书,而是直接向被征收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进逼行政拆迁
。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端出这一条规定来在庭审中与行政机关进行周旋。这属于“有枣没枣打三竿子”一类。而对于责令限期改正这类文书,被征收人是无法通过复议诉讼来进行救济的。
正式步骤一: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考虑是否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从未接受过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而决定中对涉案房屋的面积、用途、权利归属等情况的表述均不清晰、准确。可以说这是“以拆违促拆迁”背景下征收方急于求成而难以避免的乱象。
正式步骤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前的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告知将要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是行政机关首先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实践中那种二话不说直接将限拆文书贴在房屋外墙上的做法无疑是不合法的。
正式步骤三: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在限期拆除文书作出前,被征收人即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点是需要明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前述“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程序是行政机关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若未履行则会直接导致其作出的限期拆除文书无法成立。
正式步骤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通常而言,行政机关会先作出一个“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涉案建筑的认定及处置意见进行“通知”。随后,会再作出一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并明确将予以行政拆迁的法律后果。被征收人行使救济主要针对后面一个“决定书”,可复议可诉讼。
这之后的程序大家就比较熟悉了,即依据《
那么整个违建认定处置的程序中,被征收人的主要救济点又在哪儿呢?答案就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此即“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只有被征收人在6个月内及时针对责令限拆决定提起了诉讼,才能有效阻滞行政拆迁的进逼,将案件转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之中。其他救济方式都无法实现这一效果。故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必诉”的文书,这一点被征收人是不应含糊、犹豫的。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在拆除违建的程序中存在逻辑上的“先行后续”关系:即认定、处置违建的步骤属于行政处罚,而执行拆除违建的步骤属于行政强制。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上述所列的程序均可以作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抓手,在庭审中予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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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