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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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二审审理方式作了新规定,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条相较于旧法有了重大变化,旧法表述为“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而新法则强调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避免二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出现。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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