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二审审理方式作了新规定,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条相较于旧法有了重大变化,旧法表述为“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而新法则强调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避免二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出现。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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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