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央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发布,征地拆迁领域将受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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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针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无疑将对广大农村地区今后3年的发展改革进程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那么,广大农民朋友所最关心的征地拆迁领域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呢?《指导意见》中又传递出了哪些重要且积极的信号呢?

根据现行扶贫标准所确立的“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即“确保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上安全住房”,围绕贫困地区土地、房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在未来3年内集中、有力实施推进。《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加快审批。


《指导意见》指出,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对深度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教育医疗保障等转移支付,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增加安排深度贫困地区一般债券限额。规范扶贫领域融资,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投入。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局深度贫困地区,对深度贫困地区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实行差异化贷款利率。保障深度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用地,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指标不足部分由中央协同所在省份解决。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建立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加快审批。在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干部选派倾斜支持力度。据此,对于深度贫困地区而言,通过征收土地加强项目建设的方式实现群众脱贫仍是重要的发展方式,故广大被征地农民要做好依法配合、依法维权的准备。在“确保原有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监督有关征地项目的实施。之所以强调“有提高”,是针对“脱贫攻坚战”这一背景而言的,仅仅是“生活水平不降低”,显然不符合《指导意见》对深度贫困地区土地征收给予政策扶持的本意。


其二,深入推动易地扶贫搬迁。


全面落实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和规范标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提高集中安置比例,稳妥推进分散安置并强化跟踪监管,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守贫困户住房建设面积和自筹资金底线,统筹各项扶贫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剩余390万左右贫困人口搬迁建设任务,确保搬迁一户、稳定脱贫一户。按照以岗定搬、以业定迁原则,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和转移就业工作,确保贫困搬迁家庭至少1个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在自然条件和发展环境异常恶劣地区,结合行政村规划布局调整,鼓励实施整村整组搬迁。今后3年集中力量完成“十三五”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确保具备搬迁安置条件的贫困人口应搬尽搬,逐步实施同步搬迁。对目前不具备搬迁安置条件的贫困人口,优先解决其“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今后可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压茬推进,通过实施生态宜居搬迁和有助于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的其他形式搬迁,继续稳步推进。加强安置区社区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搬迁群众户口迁移、上学就医、社会保障、心理疏导等接续服务工作,引导搬迁群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尽快融入新环境新社区。强化易地扶贫搬迁督促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综上可知,易地扶贫搬迁与一般意义上的征地拆迁在原理上即有很大不同,是一项纯粹的民生保障工程,不涉及征地拆迁中的“利益交换”。被搬迁农民原有的房屋、土地因地处偏远、环境贫瘠而几乎不具备任何开发利用价值。故此,对于此类纯粹的民生保障项目,广大农民朋友是应当依法参与并支持的。


其三,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推广简便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改造一户、销档一户,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因地制宜推广农房加固改造,在危房改造任务较重的省份开展农房加固改造示范,结合地方实际推广现代生土农房等改良型传统民居,鼓励通过闲置农房置换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兜底解决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各级补助资金,完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支付给农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户。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据此,农村危房改造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将危险房屋拆除重建;二是通过农房加固完成改造以满足正常使用功能。实践中,一些村民希望将自己尚不属于严重危险的房屋予以拆除重建,这就可能涉及一个资金成本的问题。可以明确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所谓“以拆危促拆迁”一说,显然不涉及贫困地区的情形。


其四,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取得明显成效。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注重发现并解决问题,力戒“走过场”。注重工作实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减少村级填表报数,精简会议文件,让基层干部把精力放在办实事上。严格扶贫资金审计,加强扶贫事务公开。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依纪依法坚决查处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坚决纠正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巡视巡察工作重点。中央巡视机构组织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加强警示教育工作,集中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扶贫领域典型案例。扶贫领域的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等问题长期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土地、房屋的问题上显得尤为敏感和突出。《指导意见》对此的高度关注无疑给广大农民朋友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的征地拆迁,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注意调整好心态预期,切勿存在“拆迁暴富”“拆一还十”等不切实际的过高期待。而一旦征收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租代征、补偿安置标准显著偏低等情形时,也要积极依法维权,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自己和家人在征地拆迁过后拥有踏实、安稳生活的基础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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