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一种问法,这个问题就是“征收与协议拆迁这两个概念能否并存”,它的答案是否定的。征收,一定是国家行为,政府主导并负责,城市和农村皆是如此。在此种情形下,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必须实施的行为,没有“协议”拆还是不拆的空间。更不允许出现“不爱搬呆着”这种不负责任的处置。在明律师在此前曾多次提及,“净地”才能出让,“毛地”不能出让也不能搞建设。在任何一种名义的征收项目中,协议拆迁都是没有合法存在的空间的。征收方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去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与被征收人所签协议主要是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而不能用来在拆与不拆上讨价还价。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项目中存在“误操作”,即在法定程序未落实的情形下依靠各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作为其拆除房屋、强占土地的理由依据,这是完全错误的。譬如许水云案件中,区政府即便有《先行搬迁拆除协议》,也无权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否则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征收项目中的所谓“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此时地方政府虽然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所谓的征收补偿协议,但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征收补偿协议也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这一清晰有力的裁决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无疑的答案: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不允许搞“协议拆迁”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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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