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于对市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不服,村民张先生等人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进行维权。经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复议之后,梁红丽律师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关于《方案》的诉讼。在该案经过实体审理后,2018年10月却收到合肥中院的驳回裁定书。认为《方案》属于不成熟的、阶段性的行政行为。那么《方案》究竟有没有可诉性呢?一审法院关于《方案》属于不成熟的、阶段性行政行为的论述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村民张先生家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A村,因为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张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包括张先生在内的10余户村民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进行维权。经过前期的周密调查,梁律师发现了《方案》的诸多违法之处,遂收集证据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在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市政府作出的《方案》违法,但是却没有进行撤销。
在收到上述复议决定之后,梁红丽律师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6月,包括原告张先生在内的100多人参与了该案的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环节,梁律师针对《方案》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可以说当天的开庭是比较成功的。由于省政府已经认定了该《方案》违法,包括原告张先生在内的十几人本以为一审法院会撤销该《方案》,却不想2018年9月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了关于该《方案》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方案》对张先生这样的单个权利主体并不产生影响,《方案》的效力会被接下来的补偿决定所吸收,《方案》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职权性等方面的特点。特定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对象作出的,对于特定对象的人数并无要求,一审法院关于《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认为原告不适格的理由明显难以成立。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相对人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影响,其观察层面应该是具体的,其关注对象应该是个别的。《补偿方案》客观上属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行为,并不能否认《补偿方案》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一审法院的推理进行类比,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屋征收决定属于前置性条件也当然不具有可诉性,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根据市政府2017年9月5日作出的《补偿方案》最后一款规定,事实上给予了张先生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张先生也依法向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后张先生才起诉到一审法院。在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到安徽省人民政府自始至终都与张先生持有该行政行为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致态度。一审法院关于《补偿方案》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的论断事实上属于主观臆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 (2018)最高法行再99号《行政裁定书》亦对笔者持有的观点进行了支持。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应当予以参考。
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会以补偿方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进行驳回。《补偿方案》的可诉性虽然在法理上无可争议但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法院的为难,地位较为尴尬。最高法行再(2018)99号裁定书实际上认可了《补偿方案》的可诉性问题,为被征收人的维权打开了一扇光明之门。在明拆迁律师
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在遇到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时一定要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期获得合理补偿。在案件推进暂时遭遇阻碍时,也不要气馁,毕竟补偿安置方案不是我们最终所能拿到手的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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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